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暂停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6〕24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统一评价规则后,再依据新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30日起,暂停实施《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建〔2025〕5号)、《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浙建〔2024〕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浙建〔2025〕14号),暂停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新发布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暂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设置的“信用评分”按该项分值满分计取,暂停A级信用免缴保证金、按信用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信用抽取法以及与其相关的组合入评法等信用应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取得对应信用评价结果的,该招投标活动不受影响,可照常开展;在投标截止日无法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取得对应信用评价结果的,招标人需最迟在开标前15天发布补充文件调整相关信用应用条款。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