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6〕2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以下简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针对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人员密集场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同时,应当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发现动火作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四个一律”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规范动火作业流程,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 (一)动火作业一律持证上岗。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施工单位应当招用取得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并做好证书查验工作。 (二)动火作业一律申请批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人员密集场所中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应当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严禁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一律条件核查。施工单位应当核查动火作业证内容与实际动火作业是否一致、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是否采取防火分隔设施、动火点周边可燃物是否已清理、是否配备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等情况。施工单位的审批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现场勘察,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 (四)动火作业一律现场监管。在动火作业期间,严格落实防火分隔和可燃物清理、配备消防器材、设置警戒标识、保持通道畅通、避免交叉作业、专人全程监护等“六必须”要求。动火作业结束后,做好现场复查。作业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各地要大力推广应用“苏智焊”系统,推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领域的电气焊设备开展“加芯赋码”改造,指导施工单位和焊工用好“苏智焊”系统。 三、严格施工现场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一)强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各地应当运用专项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限制使用危及消防安全的施工技术。各地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技术淘汰目录,并按照要求重点检查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禁用情况。 (三)加强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全流程安全监管。各地应当强化在有限空间场景下设备安装调试、保温材料施工、防腐和涂装作业等涉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展动火作业前,加强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辨识,明确有限空间内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的危险物质,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全面落实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四)严格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公告。各地要督促相关单位在动火作业前,通过在重点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 各地对检查发现的施工现场涉嫌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依法处理。发生涉及动火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5〕5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