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人提了这样一个问题:SL/T631.5、631.7条文说明3.2.2中均明确“工序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即可自检施工质量是否满足本标准要求,对各工序没有检验的先后顺序要求”,而52号令第三十六条中又明确“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二者在执行上似乎存在冲突。那么条文说明中“各工序没有检验的先后顺序要求”到底该怎么理解?这里的“工序”指的是验收层级还是施工操作步骤?这一规定是否和52号令里“监理签字才能转序”的要求冲突?下面我们就根据官方答复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