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活动,保障验收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解读: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通知》(水国科〔2021〕70号),对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修订,并将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部分内容并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彻底实现“验评分离”。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解读:新《验收规程》取消了SL223—2008条文中关于投资渠道的限制,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3级堤防工程应当执行本标准。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217号),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活动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没有具体办法之前,个人认为参照本标准执行也未尝不可。现在就看哪个省最先响应,率先出台新《验收规程》基础之上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了。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等。
解读:新《验收规程》取消原规程“法人验收”“政府验收”的验收分类方法,将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按“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进行分类。相较于原规程,该分类方式本质上仅增设了“专业验收”,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修改为“合同工程验收”,其他验收内容基本与原规程一致,只是相关的验收条件、程序、细节要求有所调整。
1.0.4 验收主持单位可增设验收类别和具体要求,也可将相关验收类别的工作合并进行。
解读:将原规程中的“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新规程增设的“工程完工验收”作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增设的验收类别,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是否组织相关验收。
其中可合并的验收工作环节指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可以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验收一并进行,该要求与原规程一致。
合并验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合并验收的前提是所合同的验收条件同时满足;二是合并验收只是验收程序的合并,并非验收成果的合并,原则上验收结论需要分别出具,即分别出具验收鉴定书。如合同工程与单位工程合并组织验收,需要分别出具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1.0.5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标准:
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600渠道防渗衬砌工程技术标准
JTG F8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8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 单位工程unit project
能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2 分部工程separated part project
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
解读: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术语在SL176 2.0.5条的基础之上删除了主要分部工程的表述,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是质量评定的产物,“验评分离”后无需再明确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
2.0.3 单元工程separated item project
依据建筑物设计结构、施工部署和质量验收要求,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施工部位(层、块、区、段)或施工项目,每一施工部位、项目为一个单元工程,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
解读:关于单元工程术语是在原SL176规程2.0.6条单元工程术语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单元工程的划分方式对单元工程的描述进行细化,明确单元工程可按照施工部位或施工项目两种方式进行划分,与SL/T631-2025术语中的单元工程表述一致。
2.0.4 外观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检查、观察以及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解读:外观质量术语解释与原SL176规程2.0.12基本一致,增加了“观察”的外观质量验收方式。(外观质量涉及的细节问题较多,关于外观质量的详细解读分析,在后续文章中会专门解读,敬请关注)
2.0.5 验收acceptance
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对工程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
解读:“验收”为新版验收规程新增术语,“验收”是对水利水电工程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活动。此处的验收与SL/T631-2025术语中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本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过程控制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的活动)不一致,表述上更为宏观。
2.0.6 专项验收special acceptance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设施档案等进行的验收。
解读:专项验收为新增术语,原验收规程虽然要求进行专项验收但未明确专项验收具体术语定义,新规程通过术语定义明确水利水电工程专项验收包括的主要项目。
2.0.7 专业验收professional acceptance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交通、电力、建筑、市政及信息化(数字孪生)等专业工程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的验收。
解读:专业验收属于新增术语,术语中明确了专业工程的主要类别,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孪生)工程在新《验收规程》中被划设为专业工程类别之中。
3 基本规定
解读:本章为新增章节,根据原规程第1章有关条款编写。明确验收组织的建立原则、验收资料制备、验收过程争议处理以及验收工作的依据、验收费用来源、验收计划制定及报送等,并对专业验收和专项验收提出相关要求。
3.0.1 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解读:明确验收组织机构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
3.0.2 验收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2 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调整概算文件。
3 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解读:验收工作主要依据根据原验收规程第1.0.4条修改。其中标准包括相关规程规范、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变更等所有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3.0.3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按规定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当工程建设计划调整时,验收工作计划应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报送。
解读:行政管理要求不写入技术标准,新规程删除了SL223—2008中2.0.8条关于将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内容,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因此,验收工作计划备案程序仍需履行。
3.0.4 验收文件分为提供文件和备查文件,验收提供文件清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验收备查文件清单宜符合附录B的规定。
解读:根据原验收规程第1.0.12条修改,本条将原条文中的"资料"修改为"文件"。其中提供文件是指需分发给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的文件。备查文件是指按要求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根据需要查看的文件。
3.0.5 项目法人应统一组织验收文件制备,并按相关规定对验收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3.0.6 有关单位应保留验收相关记录,按要求提交验收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解读:本条的有关单位是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3.0.7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接、移交使用。
解读:本条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的具体执行要求。
3.0.8 各类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的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随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解读:本条明确各类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要求书面记录、责任单位代表签字并随验收鉴定书归档。
3.0.9 专项验收和专业验收应执行相关规定。
解读: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专项验收主要有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工程、档案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专业验收主要有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信息化(数字孪生)等。
3.0.10 除另有规定外,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解读:该条与原规程1.0.7要求一致,明确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的最低人数。但是删除了验收争议问题解决机制,可以理解为验收成员存在争议问题时,应独立发表意见,只要验收结论经2/3及以上人员同意验收应予以通过。保留意见按要求记录在鉴定书中。
3.0.11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解读:工程验收费用一般包含竣工验收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验收会议筹备等专项用于工程验收的费用。验收费由项目法人列支,原则上不允许再通过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列支。这一点一定要注意,不能将验收费通过任何方式转嫁给施工单位,往小了说违反规定,往大了说破坏营商环境。
4 项目划分
4.0.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应进行项目划分,其规定如下:1 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2 项目中规模较小的不宜划分为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单体建筑物,可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3 项目中不宜划分为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专业工程,也可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项目划分、项目名称等按相关标准执行。解读:本条新增内容较多,对项目划分细节影响较大,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三级进行项目划分,与原SL176要求一致。其二,引入"子单位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方式,明确满足特定条件的单体建筑物和专业工程可以划分子分部和子单位工程。其三,在验收层面,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层级等同于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相近的子单位或子分部可批量验收);在管理层面,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层级等于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分别按照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进行统计。(关于新规程项目划分的细节问题,后续会撰写系列文章专门进行分析,敬请关注。)4.0.2 项目划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并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及说明应由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解读:由于行政管理要求不写入技术标准,将SL176—2007中3.3.1条“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修改为“报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还是“备案”需要后续修订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个人认为将项目划分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十分必要,如果开工前不履行确认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质量监督机构指出项目划分不合理的问题整改工作量(尤其资料整理)过大,省去项目划分结果确认的环节对项目法人不利。4.0.3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质量监督机构。解读:项目划分需要重新报送的原则与原SL176相同。4.0.4 需要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临时工程,可单独进行项目划分和验收,但不纳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解读:原SL176规程4.2.2要求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制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新验收规程删除此项要求。本条款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临时工程质量的管理,避免因临时工程质量问题而影响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此外,临时工程主要是指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基坑支护及边坡防护等,这类临时工程具有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与投资影响较大,发生事故后造成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因此需要单独进行项目划分和施工质量验收。4.0.5 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规模、工程结构和功能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验收。解读:本条阐述了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其中工程结构特点是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施工部署指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各建筑物施工时期的安排等。项目划分的本质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降序分解”以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升序验收”,因此项目划分必须有利于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验收。1 枢纽工程:宜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 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宜以招标标段、工程结构进行单位工程划分,其中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可将每座独立的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3 疏浚工程:可将一个招标标段按长度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需要吹填的工程,可按一个吹填区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4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解读:本条明确了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疏浚工程和除险加固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其中疏浚工程为项目划分新增内容,其他内容基本与原SL176规程3.2.2要求一致。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单位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功能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2 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大中型交叉联接建筑物分部工程划分原则同枢纽工程。3 疏浚工程:按长度或面积划分。有质量要求的排泥场或弃土区宜单独划分为分部工程。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量不宜少于5个。解读:本条明确了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或引(调)排水工程、疏浚工程和除险加固工程分部工程划分的基本原则。条文中仍然沿用了原SL176规程中规定的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量不宜少于5个的要求。个人认为对分部工程个数进行要求主要为避免大中型项目分部工程划分过大,项目法人规避或减少验收频次的问题。相信在各地出台小型水利工程验收细则时,关于分部工程的个数将不再要求必须不少于5个。4.0.8 单元工程划分应按SL/T631.1~SL/T631.8执行。解读: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体系主要包括1项规定、2项规程和8项验收标准,目前已实施SL/T631.1~SL/T631.4和SL/T631.8五本标准,SL/T631.5~SL/T631.7三本标准尚未出版发行,现行标准仍为SL635~SL639。(延伸阅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体系)解读:一般规定中明确施工质量验收分类及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原材料、中间产品等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明确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项目以及局部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明确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5.1.1 施工质量验收分为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解读:取消原《验收规程》中法人验收的分类方式,明确施工质量验收按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进行分类。需要注意,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分别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一句话,划分了子单位或子分部工程验收就要形成相应的鉴定书。5.1.2 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解读:取消了施工质量优良等级,再次体现验评分离,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优良等级由施工企业自主决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强制要求创优。工程创优必然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强制要求评定本身就不符合市场要求。5.1.3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解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本条明确了施工自检合格是施工质量验收前的基础工作,强调施工质量主体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完成的工程内容进行质量检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验收。此外,SL/T631系列将监理单位定义为单元工程验收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这同时也对施工自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施工单位自检控制不严,验收责任将会转移到监理验收控制环节,监理责任和工作难度巨大。因此,监理单位也应要求施工单位认真落实自检责任。5.1.4 施工单位应按SL/T631.1~SL/T631.8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不得使用。解读:本条再次强调施工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和履行报验手续,具体检测要求按照SL/T631.1~SL/T631.8和其他相关标准执行,检验包括首次检验和批次检验。5.1.5 对涉及结构安全关键部位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其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见证取样文件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解读: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明确了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均应进行“见证取样”。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明确。5.1.6 工程施工中出现检验不合格项目时,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或测试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或测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应使用。2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可判定合格;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解读:本条明确了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一般由责任方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委托的施工自检、监理单位委托的平行检测单位和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允许是同一个单位,同时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延伸阅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5.1.7 有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进场的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等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具体的交货检查和验收办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这就要求涉及水工、金结和设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交货和验收要求。5.1.8 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单元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单元工程施工。解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5.1.9单元工程验收应按SL/T631.1~SL/T631.8执行。解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体系主要包括1项规定、2项规程和8项验收标准,目前已实施SL/T631.1~SL/T631.4和SL/T631.8,SL/T631.5~SL/T631.7尚未出版发行,现行标准仍为SL635~SL639。1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按下列情形处理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其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1) 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不影响使用,且不进行处理的质量缺陷问题,质量验收仍为合格;2)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单位复核,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3) 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2 质量缺陷需要处理的,应附处理方案及消除质量缺陷验收记录。3 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文件。解读: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需要进行质量缺陷备案,质量缺陷备案由监理单位负责,缺陷备案无需再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缺陷备案记录作为备查资料在验收时提供给验收委员会(工作组)。5.1.11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解读:发生质量事故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11月22日水利部令第57号)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5.2.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解读:本条总体要求与原验收规程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的具体所指。设备采购包含甲供、乙购和甲控乙购三种形式,分部工程验收中所指的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是指甲供设备时的设备制造(供应商),乙购时设备制造(供应)商合同相对方是施工单位,设备质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负责,因此乙购设备时,设备制造(供应)商无需参加验收。5.2.2 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解读:本条注意区别不同规模建设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组成员的资格要求,大型和1、2级堤防工程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中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工程类执业资格。此外,技术职称原则上也要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并不是仅满足中级及以上要求就可以进入验收组,还需要满足相关专业的要求,这属于隐含的基本常识。4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解读:新规细化了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一是明确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即施工现场工完料净场地清、具备验收条件。二是明确了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处理要求。三是增加了设备联调联试要求。3 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产品、信息化设备等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检验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解读:《验收规程》为管理类标准,不宜包含技术条款,因此新《验收规程》删除了原SL176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中关于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数据统计方法和检验评定标准,后续水利工程建设涉及到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评定统一按SL67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规定执行。据悉,目前SL/T677正在修订中。解读:本条列出了分部工程验收包含的4项内容,其中相关文件指施工质量验收文件、质量检测文件等;遗留问题包含各种原因形成的未完尾工或尚未处理的质量缺陷。5.2.6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解读:本条与原规程基本一致,因行政管理要求不能写入技术标准,因此将质量监督机构宜列席修改为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工作要求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需要注意的是除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外还需通知其他相关单位,这里的相关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建设管理需要进行通知,不需要过分纠结,相关单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等。由于新《验收规程》取消了法人验收的验收分类,自然也不涉及法人验收监督机关,新规称之为验收监督管理部门。2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和单元工程验收情况的汇报。5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解读:本条明确了分部工程验收程序,验收程序与原规程基本一致,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时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加验收环节。5.2.8 项目法人应自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解读:行政管理要求不写入技术标准,故新《验收规程》删除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内容,修改为“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至于质量监督机构如何处理项目法人报送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待后续《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后自然会明确,当前个人认为按“核备”去执行即可。5.2.9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解读:本条明确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份数,原则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均应发送一份。5.2.10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解读:本条明确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印发和报送要求。原则上印发和报送项目法人都应当以正式文件履行相应的印发和报送程序。5.3.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解读:单位工程验收不能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必须由项目法人亲自主持。验收组组织人员与分部工程基本一致需要验收组成员资格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职称及执业资格在分部工程解读章节已经详细说明,再次不再赘述。5.3.2 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参加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不宜少于7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解读:外观质量验收条款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因“验评分离”,新规程将“外观质量评定”修改为“外观质量验收”。二是外观质量验收是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及必要条件。三是验收组人员资格要求同单位工程验收组成员资格要求一致。5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6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单位工程验收。解读:本条明确了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强调了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成工程外观质量验收,确定未处理的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4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文件、分析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解读:本条明确了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标准,新规程取消了施工质量优良等级,因此外观质量也取消优良等级,工程外观质量达到合格即可。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再次明确应验收工程外观质量和是否存在遗留问题。5.3.6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解读:本条明确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程序,应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同时,由于行政管理要求不写入技术标准,“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列席”的要求修改为“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和相应规定决定是否列席。5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解读:本条明确了单位工程验收的基本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验收遗留问题必须明确处理意见。5.3.8 项目法人应自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解读:行政管理要求不写入技术标准,本条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要求修改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是“核备”或“备案”,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后明确,目前按核备执行即可。5.3.9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解读:本条明确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制作数量要求,该要求与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制备份数要求有所不同,个人认为这属于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失误。验收鉴定书制备数量按照参加验收单位和需要报送的单位数量进行确定即可,不需要写的这么复杂,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份数与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的份数应当一致。5.3.10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解读:本条提出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印发和报送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印发和报送原则上应到由项目法人以正式文件印发和上报,履行规范程序。6.0.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验收。解读:在竣工验收章节,为了解决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问题,新规程引入了“工程完工验收”的概念。为了与“工程完工验收”进行区别,将原规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修改为“合同工程验收”,名字变化,作用和内容并无变化。6.0.2 合同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解读:合同工程应当由项目法人主持。有人不明白为什么合同工程不要求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认为规程条款有疏漏。在这里简单解释一下,合同工程验收虽包含施工质量验收内容,但其本质上不属于施工质量验收的范畴,合同工程验收是对该合同项下的工程进行的全面检查和综合评定。其所包含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已经列席,因此合同工程验收无需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除非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合同工程验收合并组织。当然如果项目法人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列席也无任何问题,双方自主决定。6.0.3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解读:本条规定了合同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可合并组织的情形,进一步提高验收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验收时一定要确保此时的验收条件同时满足二者,否则不能合并。另外,合并组织只是验收程序上的合并,并不是验收成果的合并,需要分别出具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8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合同工程验收。解读:本条规定了合同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新规最大和最人性的变化是在“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后加上了“或工程计量已确认”的表述。目前,资金不到位的原因普遍存在,合同工程验收时不一定能够完成完工结算,为了不影响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推进效率,在工程量计量确认完成后就可以进行合同工程验收,此举进一步优化了验收条件。解读:本条明确了合同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与上一条一样,满足工程结算或工程量计量均可。6.0.6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解读:本条规定了合同工程验收申请程序,要求施工单位按照SL288《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在自检满足验收条件的基础上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5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6.0.8 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解读:本条规定了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制备份数要求,按条款理解即使未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也要向其报送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6.0.9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解读:本条规定了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的印发和上报要求,原则上项目法人应当以正式文件履行印发和报送程序。7.1.1 当工程建设进展到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等阶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阶段验收,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水下工程等其他阶段验收。解读:本条规定了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主要类别,本条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机组启动验收。新《验收规程》明确水电站(泵站)工程每台机组均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而非只对首(末)台机组进行启动验收。启动验收可统一进行也可分批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二是其他阶段验收。新《验收规程》在阶段验收类别中删除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但又同时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其他阶段验收。条文设置比较矛盾,感觉这个“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有点鸡肋。个人认为可以这样理解,“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属于阶段验收的特殊情形,当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投入使用时,才需要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新《验收规程》仅提了一个“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概念,没有细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细节,实践中不好操作,目前很少见到“部分工程提前投入”使用验收的案例。7.1.2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将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委托项目法人主持。解读:本条明确了阶段验收主持单位,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217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除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关于此项要求,之前撰文详细解读过,可参考历史文章。总之,要明确委托项目法人主持只是委托程序并非下放权利,直白一点,所谓的委托主持只是委托具体事务,权责并未发生改变。(延伸阅读:质监角度谈建管——放管服下的阶段验收)7.1.3 阶段验收委员会宜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施工阶段已有时)的代表以及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解读:虽然新《验收规程》取消了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概念,但是在原理上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都属于项目主持单位应当负责的验收(即原规程中的政府验收),因此,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被验收单位要求基本与竣工验收要求一致,只不过由于阶段验收的类型不同,在细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总的原则是固定的。7.1.4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解读: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是枢纽工程最重要的专项验收之一,也是造成枢纽工程无法如期推进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的最大障碍,本人所在地区某大型水库就因为未能完成移民安置专项验收而迟迟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是枢纽工程系列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原规程中,移民安置专项验收长期制约枢纽工程的验收进程。新《验收规程》为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工程完工验收的概念,在8.11条中明确因移民安置等专项验收制约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进行工程完工验收。此举,可有效缓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受非水利工程建设本身因素影响而无法推进的问题。3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质量缺陷备案完成。4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验收和后续工程施工。解读:本条规定了阶段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属于阶段验收通用条款,所有类型的阶段验收均应首先满足基本验收条件方能进行阶段验收。7.1.6 各类阶段验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各自的特定条件。解读:阶段验收类型众多,不同类型阶段验收有各自特定条件,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特定条件,此时才真正具备阶段验收的条件。7.1.7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解读:本条明确了阶段验收的申请程序,删除了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的要求,简化了程序,提高了验收效率。阶段验收验收申请报告通常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解读:本条明确了阶段验收的主要内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阶段验收只是验收部分工程,不宜在阶段验收中作出施工质量结论,因此“已完工程施工质量”是指如实将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反映在验收鉴定书中,该验收情况不同于施工质量结论。7.1.9 各类阶段验收除包括基本内容外,还应包括各自的特定内容。解读:该条强调了不同类型阶段验收除应验收基本内容外,还应根据各自特点验收特定内容。7.1.10 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解读:本条明确了阶段验收前可进行技术预验收的情形。7.1.11 阶段验收技术预验收工作可按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7.1.12 阶段验收的程序可按竣工验收会议的规定进行。7.1.13 阶段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解读:本条规定了阶段验收鉴定书的制备份数要求,其中参加验收单位包括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项目法人主持的应包括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被邀请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工程参建单位等。7.1.14 验收主持单位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阶段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验收主持单位为项目法人的,还应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7.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解读:本条规定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必须进行导(截)流验收,导(截)流验收是枢纽工程最重要的验收之一。导(截)流验收是指导(截)流前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1 导流工程已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后续工程继续施工。3 截流设计、截流方案已获批准,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4 工程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已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措施已落实。5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安置和库底清理(除林木清理外)工作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解读:本条规定截流验收的特定条件,特定条件应明确如下内容:一是导流工程主要是指导流隧洞、导流明渠、上下游围堰或其他导流建筑物。二是水下工程是指截流后围堰上游水位壅高造成部分工程长期淹没在水下或受影响的工程。三是准备工作包括导(截)流技术方案,导(截)流工程的备料、道路、机械、水文观测、组织、应急措施等。四是依据《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修改,“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是验收前需完成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安置和库底清理(除林木清理外)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第十三条(五)增加“除林木清理外”。1 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满足导(截)流要求的情况。3 导(截)流方案、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解读:本条规定了导(截)流验收包括的特定内容,相较于原《验收规程》通过调整语序和优化验收内容将7项验收内容调整为5项。7.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解读:本条内容与原《验收规程》一致,未进行修改,明确分期导(截)流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解读:本条规定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下闸蓄水验收是指下闸蓄水前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2 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4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7 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8 蓄水计划、导流设施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9 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已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措施已落实。解读:本条规定了下闸蓄水验收具备的特定条件,特定条件需明确如下内容:一是“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是指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蓄水位以下部分已完成,挡水建筑物基础及其结构的防渗性、坚固性、稳定性等性能已能满足蓄水要求,挡水建筑物形象面貌已达到安全度汛标准和蓄水需要。二是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泄洪所需的闸门、启闭机等控制设备已安装完成,使用电源可靠,可灵活启闭运行。三是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主要是指渗漏、滑坡及塌方等。解读:本条规定了下闸蓄水验收的特定内容,在原《验收规程》7条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表达方式和优化验收内容修订为5条。7.3.4 工程分期蓄水时,应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解读:本条突出强调了分期蓄水应分期进行蓄水验收的重要性,将原《验收规程》“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修订为“应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7.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蓄水(挡水)验收,其验收的条件、主要内容可按7.3.2条、7.3.3条的规定执行。解读:本条强调了处水库工程外的其他拦河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蓄水(挡水)验收,如组织可按照水库下闸蓄水验收要求执行。7.4.1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解读:本条明确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通水验收是指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2 管道、有压隧洞、渡槽等建筑物已通过压(充)水试验。4 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5 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已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措施已落实。解读:本条规定了通水验收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在原《验收规程》的基础上新增“管道、有压隧洞、渡槽等建筑物已通过压(充)水试验”的要求。解读:本条规定了通水验收的特定内容,在原《验收规程》6条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表达方式和优化验收内容修订为4条。7.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解读:本条未修改,与SL233-2008中6.4.4条一致。7.5.1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解读:本条明确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成员专门要求,由于所在地区电力部门是供电专业部门,因此需派代表对机组启动运行影响电力系统的情况进行认可 。解读:机组启动验收是对已安装完成的主机组、辅机及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性的试运行和检查验收。新《验收规程》不再区分首(末)台机组和中间机组,所有机组启动前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包括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和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机组可以单台启动验收,也可以多台同时启动验收,故对单次机组启动验收的台数不作规定。7.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解读:因管理性标准不宜规定技术要求,新《验收规程》删除SL223—2008中6.5.4条和6.5.5条,机组启动试运行的主要工作、具体操作过程和有关要求,在DL/T507《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SL746《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SL/T317《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等标准中已有具体规定。同时,为简化验收程序,取消了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的要求。3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解读:本条规定了机组启动验收特定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机组启动试运行通过并将遗留问题处理完毕,表明该机组具备运行使用的基本条件。解读:本条规定了机组启动验收特定内容,在原《验收规程》4条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表达方式和优化验收内容修订为3条。8.1.1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解读:本条明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新《验收规程》适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1、2、3级堤防,即适用本规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由此可见,竣工技术预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解读:本条规定竣工技术预验收的条件即为竣工验收的条件。8.1.3 竣工验收由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原则上谁批准、谁验收。3 工程满足一定运行要求: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7 历次验收及初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9 运行管理单位和经费等已落实,正常运行管理条件已具备。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应具备的11项条件,其中满足一定运行条件要求与原规程一致。其他部分条件看似很简单,但要求从工程实际来看并不容易达到,如“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各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等,这些因素不受水利行业或部门控制,往往取决于政府或其他行业部门。8.1.5 大中型工程有不超过批准项目概(预)算总投资3%的尾工未完成,并满足8.1.4条其他竣工验收条件,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解读:本条明确了大中型水利工程未完成尾工所占概预算总投资的最大比例要求,预留尾工投资是依据SL/T19—202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中5.1.3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的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大中型工程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确定,同时要求尾工工程不得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用,并已做出实施安排,才可进行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做好竣工验收自查工作。2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3 竣工抽检。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抽检。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验收准备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竣工验收自查、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和竣工抽检。一是新规程不再单独要求“竣工验收自查”,竣工验收自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自查围绕8.1.4内容展开即可。二是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内容要求在SL67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导则》中有具体规定,新规程中不再重复要求。三是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内容及要求由委托方在检测合同中明确,竣工抽检费用应纳入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费。8.1.7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申请要求,其中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竣工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和附件。8.1.8 竣工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解读:本条规定了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理方法,可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删除了“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的程序要求,竣工验收自查属于准备工作,不属于法定程序。8.1.10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应在履行相应的停建或者设计变更等手续后,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解读:本条规定了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理方法,即履行相应的停建或者设计变更手续。本条给部分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提供了依据,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工程长期烂尾的困境。8.1.11 工程受投资不能全部到位、移民安置等专项验收制约竣工验收工作开展的水利工程,可先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对工程能否正常投入运用作出明确结论。2 工程完工验收可按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解读:新《验收规程》引入了“工程完工验收”的概念,“工程完工验收”依据的是《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水建设〔2022〕217号)第三条,目的是解决受投资不能全部到位、移民安置等专项验收制约而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的验收问题,这对推进水利工程验收和投入使用具有极大的利好。8.2.1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技术预验收的主持单位,明确要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要求。8.2.2 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专家组成员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技术预验收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通知的人员和相关单位要求。即通过条款明确竣工技术预验收主持单位的通知义务。8.2.3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解读:本条与原《验收规程》8.4.2要求一致,明确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的工作开展形式。2 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3 历次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的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解读:本条强调历次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遗留问题、尾工工程安排情况及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是竣工技术预验收检查的内容。其中“历次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阶段等验收。专业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是竣工技术预验收检查的内容,故在条款中增加“专业验收”,同时将“工程施工质量”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2 听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及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工作报告。3 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如有时)、工程质量竣工抽检报告(如有时)、工程安全监测报告(如有时)。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技术预验收的程序,需要注意如下内容:一是“有关文件”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形式文件等。二是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规定,大型水利工程必须进行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技术鉴定,故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后增加“如有时”。三是根据水利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竣工抽检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故工程质量竣工抽检报告后增加“如有时”。四是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和运行管理工作报告。8.2.6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解读:本条从原《验收规程》8.4.1条中单独摘录成条,内容无实质性变化。8.2.7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解读:本条明确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与原《验收规程》8.4.5条一致。8.3.1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投资方代表(如有时)以及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求,与原《验收规程》8.5.1要求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新《验收规程》将“工程投资方代表(如有时)”可参加修订为参加,突出体现工程投资方的重要性。8.3.2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时)、监测(项目法人委托时)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解读:本条扩大了竣工验收的参加单位,在原《验收规程》8.5.2的基础上增加了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监测单位以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的要求。但要注意,新增的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监测单位并非被验收单位,这些单位参建会议主要是回答验收委员会的提问。8.3.3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应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解读:本条规定了被验收单位的具体范围,其中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应为甲供材时的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再次强调一下,检测、监测单位不是被验单位,无需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解读:本条主要是强调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的前置条件是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9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解读:本条在原《验收规程》8.5.3条的基础上进行编辑性修改,将验收会议程序内容由7项调整为9项。增加了“对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求。8.3.6 竣工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确定。8.3.7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解读:本条明确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印发有关单位。9.1.1 通过合同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的交接工作,并形成交接记录。解读:本条明确了工程交接的具体要求,即合同工程通过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此外,新《验收规程》删除了“投入使用验收”。个人认为由于投入使用验收属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自主决定的阶段验收内容,如果事实上进行了“投入使用验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交接,否则对施工单位不公平。解读:本条细化了工程交接的内容,明确工程交接的主要内容。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解读:本条明确工程交接和工程质量保修书递交应同时进行。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验收之日算起,保修范围、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执行。解读:本条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进行修改。9.1.5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交接只意味着施工单位的工程现场照管义务结束,但是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保修义务仍需按合同约定执行。9.2.1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并形成移交记录。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移交的要求,工程移交在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项目法人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此处要注意工程交接和工程移交的区别。(延伸阅读:质监角度谈建管——水利工程的“工程交接”和“工程移交”)9.2.2 工程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程完工验收等后,项目法人宜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并办理工程部分移交手续。解读:本条明确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宜进行移交,这也证明9.1.1条关于“投入使用验收”后进行工程交接的分析是正确的。因为只有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完成了工程交接,项目法人才能与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移交。二者存在逻辑关系。解读:本条明确工程移交除了工程实体及工程档案外,还有资产及其他应移交的内容等,其中资产包括除工程实体外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应移交的内容等。9.3.1 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并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解读:本条明确项目法人为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的责任单位。9.3.2 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解读:本条明确项目法人撤销时,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作为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的责任单位。9.3.3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或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解读:本条明确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主持验收,有关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参加。项目法人已撤销的,有关单位是指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