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2026年8月版)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资质申报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我部整理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常见问题解答,供企业在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时参考。

(本解答属于便民服务性质的政策解读,资质认定政策、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等发生调整的,以最新规定和当年度资质认定公告为准。)

一、关于申报范围和办理程序

(一)水利部受理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包括哪些专业和等级?

答:目前,水利部受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3个专业的甲级、乙级资质申请,具体受理的申请类型以当年度资质认定公告为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丙级资质已取消。水利部停止受理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和变更申请,现有该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二)资质认定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基本流程为:水利部发布年度资质认定公告—申请单位在线填报并提交材料—水利部受理申请材料—公示申请单位主要申报信息—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评审意见—申请单位陈述、水利部组织专家复核—水利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公告结果。具体环节、时限和办理方式以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及当年公告为准。申请单位可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公示意见和许可结果。

(三)资质认定的办理时限是多少?

答:水利部每年集中认定,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的法定时限内(行政许可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主要申报信息和专家评审意见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组织听证〔如有时〕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如何查询资质认定政策和年度申报通知?

答:申请单位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

1.登录水利部门户网站(https://www.mwr.gov.cn),在“政务—政策法规—部门规章”栏目查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章。

2.在水利部门户网站“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通知公告”栏目,通过文件名称或者公告号查询《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号)》以及当年度资质认定公告。

3.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项中查询服务指南、申请表、办理进度、公示和许可结果。

(五)资质申请类型主要包括哪些,何时申报?

答:主要包括首次申请、晋升申请和延续申请;因监理单位的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事项需要承继资质的,按照资质变更有关要求办理。水利部按照年度资质认定公告安排集中受理首次、晋升和延续申请,申报范围、信息填报时间、材料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以当年公告为准。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质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请晋升甲级资质是否有监理经历年限要求?

答:有。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5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5年以上”自申请资质当月逆推计算,监理经历起始时间应当不晚于逆推算满5年的对应月份。

(七)申请单位在评审意见公示期间能否补充新的人员、业绩材料?

答:不能。申请单位可在评审意见公示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陈述材料,对原有的申报材料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澄清,但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八)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什么责任?

答: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水利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有关失信信息按规定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予以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关于人员条件和证明材料

(九)各专业、各等级资质要求配备的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以及高级职称人员的数量是多少?

答: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现行资质等级标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中,在职人员(非退休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人数的70%。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职称人员数量见下表。

注:表中监理工程师是指注册专业与申报资质专业一致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是指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

(十)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有哪些要求?

答:主要要求如下:

1.社会保险缴费时段应当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3个月,并符合当年资质认定公告明确的具体月份要求。社会保险应当连续正常缴纳,集中补缴情形原则上不予认可。

2.社会保险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4个险种,缺一不可。

3.社会保险证明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并能够反映缴费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或身份证号码、险种和缴费期限等信息。

4.缴费单位原则上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由申报单位的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的,不予认可。由申报单位分公司缴纳的,申报单位应当作出情况说明,必要时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

5.为便于核验,建议提供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或者二维码等方式查验的材料,并说明查验路径。

(十一)聘用退休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单位可以聘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监理工程师和一级造价工程师,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时监理工程师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

2.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可提供劳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作为替代。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期限应包含对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期限要求,投保人必须是申请单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是退休人员。

3.需提供退休证、基本养老金领取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依法退休的材料。

(十二)对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如何认定,双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何认定,同时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职称证书人员如何计算?

答: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1.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专业应当与申报资质专业一致。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应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水土保持施工监理;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注册专业与申报资质专业不一致的,不予认可。

2.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同时具有两个注册专业的,在申请相应专业资质时,可分别计入对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人数。

3.同一人员同时为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可以分别计入监理工程师人数和造价工程师人数。

4.只有同时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资格的人员,方可计入该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人数。职称证书应带公章页或钢印页,宜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或者取得职称的批准文件等辅助证明材料。

(十三)申报人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注册单位、职称等符合申请单位申报资质的人员条件。

2.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者退休人员替代材料符合要求。

3.只在申请单位受聘、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执业资格。

4.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注册证书状态正常。

(十四)对技术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且资质证书状态为正常,非退休人员。

三、关于监理业绩认定

(十五)各专业、各等级资质对监理业绩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申报业绩。项目数量及工程等级、累计合同金额见下表。

(十六)如何理解“近三年监理业绩”?

答:“近三年监理业绩”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三年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的监理业绩,具体起止时间以当年度资质认定公告为准。例如,2026年度资质认定公告明确的“近三年”为2023年1月至2026年8月。超过规定时段的业绩,不予认可。

(十七)申报监理业绩应当提供哪些主要证明材料?

答: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等级或者工程规模证明文件,以及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或者建设单位自行出具的工程等级说明,不能单独作为工程等级或者工程规模证明文件。不同专业可按以下要求准备: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提供载明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或者主要指标的项目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未载明的,可补充提供加盖设计编制单位公章的设计文件相关页。已完工工程还可提供验收主持单位印发的竣工验收或者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提供能够判定水土保持工程等级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未载明的,可补充提供加盖设计编制单位公章的设计文件相关页。已完工工程还可提供验收主持单位印发的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或者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3.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提供能够判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工程规模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未载明的,可补充提供加盖设计编制单位公章的设计文件相关页。已完工工程还可提供验收主持单位印发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十八)工程等级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答: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执行。

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附件二确定水土保持工程等级。

3.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绩,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附件三确定设备类型和规模。

(十九)联合体业绩能否用于资质申报?

答:应当区分申请单位在联合体中的身份和实际承担的监理工作,并提供中标通知书、联合体协议、监理合同等材料:

1.申请单位作为同监理专业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的业绩,认可工程等级和其承担监理业务范围相应的合同金额。

2.同监理专业联合体参与方完成的业绩,原则上不认可工程等级,认可其承担监理业务范围相应的合同金额(联合体成员方按分工独立承担某施工标段监理工作的,认可该标段对应工程的等级和其承担监理业务范围相应的合同金额)。

3.不同监理专业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监理专业分别核定工程等级及监理费用金额。

(二十)哪些类型的业绩可以或者不可以作为申报业绩?

答:除应当符合资质许可范围和近三年时段要求外,还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包括各种类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绩。土地整理项目、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市政类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项目等,不予认可。

2.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业绩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岁修项目监理业绩,符合有关要求的合同金额可以计入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累计合同额,但不予认可为工程等级业绩。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灌溉与排水工程业绩,可以计入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累计合同额;不能划分相应监理费用的,不予认可。

4.水土保持监测、评估、验收和资料整编等业绩,不予认可为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5.水泵机组制造监理业绩可以作为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绩,工程等级根据其装机容量,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认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监理属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绩,不予认可为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绩。

(二十一)提供的监理合同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监理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合同应能够反映合同双方、项目名称、监理专业、监理范围、合同金额和监理服务期等关键信息。

2.合同载明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应当与申请的专业资质一致。

3.同一合同包含两个及以上监理专业的,应当依据合同、批复文件、概算或者其他客观材料划分各专业监理费用。仅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事后出具的费用划分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依据;无法客观划分的,相应业绩不予认可。

4.合同乙方印章应当能够清晰反映申请单位名称。印章不清晰或者合同乙方名称与申请单位不一致、又无合法有效承继或者变更证明的,不予认可。

5.合同存在缺页、拼凑、涂改等影响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情形,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十二)监理服务期如何确定?

答: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能够相互印证的有效材料确定:

1.合同明确约定监理服务开始、结束时间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2.合同未明确开始时间的,以合同签订时间,或者开工备案文件、开工通知、验收鉴定书等载明的实际开工时间确定开始时间。

3.合同未明确结束时间,但约定施工工期的,可以按照确定的开始时间加施工工期计算结束时间;未约定施工工期、且在业绩有效期内已经完工的,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完工时间为依据;尚未完工的,以项目批复文件明确的建设工期确定结束时间。

4.因客观原因发生工期延误的,应当提供由项目法人签字盖章、载明延期原因和延长时段的证明材料。

5.监理服务期无法依据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材料确定的,业绩不予认可。

(二十三)近三年累计监理合同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监理服务期全部处于近三年时段内的,合同金额全额计入。

2.监理服务期只有部分时段处于近三年内的,按照该时段占全部监理服务期的比例折算合同金额。

3.同一合同包含两个及以上监理专业且未分别列明合同金额的,只有费率的,可依据批复文件、概算等材料确定费用基数,并按照“费用基数×监理费率”计算相应专业合同金额;无法划分的,不予计入。

4.多个合同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按下式计算:

式中:

D——近三年累计监理合同额,单位为万元;

Dᵢ——第i个监理合同的合同金额,单位为万元;

Tᵢ——第i个监理合同的全部监理服务时间,单位为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tᵢ——第i个监理合同处于近三年时段内的监理服务时间,单位为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n——参与折算的监理合同数量。

作者:    责编: 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