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保障安全生产具有主导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其完善安全管控体系;严禁建设单位对相关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及实施策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二)压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其层层推卸、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督促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负责人履职清单,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落实项目现场在岗时间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四)强化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建立覆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若建设单位未委托工程监理,需由其承担监理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此外,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其安全生产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构配件及设备器材。
(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抓好建设单位工程承发包制度执行落实,督促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承发包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严禁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依法向参建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
(六)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督促建设单位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指导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危大工程进行监测,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督促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健全安全自查机制。指导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停工整改的,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专项评价,评价通过后方可复工。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等信息。
(九)完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指导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强化信用管理。应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安全举报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良好行业信用环境。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