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发〔2026〕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的管理,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桂建发〔2021〕1号)同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指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电子交易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跨省、跨省内行政区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信息技术手段,在两个及以上评标现场共同完成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入广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进行评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施工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四)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前几款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咨询服务中勘察、设计、监理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三)款所列标准的,整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以外,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招标人自行申请远程异地评标; (二)存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潜在风险,需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以防范风险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完善本地区远程异地评标细则,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配置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机位、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网络环境,并同步建立隔夜评标评审服务保障机制,明确住宿、餐饮、封闭管理及应急处理等配套措施,运行和维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服务、协调等工作,并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第八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牵头对接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合作对象,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国家要求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与合作对象完成联调测试;发布全区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位共享目录,并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节点公开。 第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场地保障任务,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保障评标工位,做好技术支撑,明确应急处置措施,保存评标资料并及时归集、移送。 第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人员力量统筹和值班值守,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主场以外的提供异地评标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副场。 副场数量由招标人确定,且不宜超过2个,招标人确有特殊需求增加副场数量的,须经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副场的场所原则上由平台系统随机抽取产生,确有特殊业务情形的,可由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主场评标专家和副场评标专家共同组成。副场评标专家是指从副场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主场抽取的技术类评标专家人数不超过1人。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的,应当在评标主场参加评标。 第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流程: (一)提出申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通过平台系统在线提出专家抽取申请。 (二)部门审核。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线审核同意。(三)启动抽取。原则上在开标时间后,启动专家抽取程序。 第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主场、副场应当按照专家库组建单位有关规定对专家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评标主场、副场应各自负责记录本地专家的现场履职情况。评标结束后,主场、副场应将专家履职情况各自推送给主场、副场专家库组建单位,由专家库组建单位对各自在库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主场评标专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副场评标专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请副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由主、副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处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主场、副场应当按照标段项目分类存储的原则,规范存储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形成的场所环境音视频资料、书面资料及电子数据。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向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副场资料;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完整的项目招标投标资料,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供项目档案副本或复印件,为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调取项目档案提供服务。 第四章 评 标 第十七条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协助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平台系统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主场、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并服从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音视频方式进行沟通,并全程留存音视频资料。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并通过平台系统以书面形式交流。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或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超过评标开始时间或通知的签到截止时间30分钟未到达评标场地的,视同放弃此次评标资格。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临时无法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权限时,可以采用打印评审文件手工签名后上传扫描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三条 因网络问题等特殊情况,平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报告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后确定是否延期或采取其他方式评标。 第二十四条 需进行复评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招标人须经负责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复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回避、被取消资格等正当原因无法参加复评的,应按照原抽取规则和程序补充抽取,补充抽取的专家原则上在原相应主副场产生。 第六章 费用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与合作省份协商确定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有关成本分担和补偿机制,需支付费用的,由招标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在平台系统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牵头保障评标专家餐饮、住宿等需求,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在平台系统及各市站点公开。 第二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则上通过线上支付到评标专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评审费分别按参与评标专家归属地的评审费标准结算。 第二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全程通过平台系统实时在线监督,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自评标结束起,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收到投诉的,相关档案资料自投诉处理完毕起保存不少于1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桂建发〔2021〕1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