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修订印发《关于加快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建建市〔202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总结推广增发国债项目、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经验,修订了《关于加快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4年1月2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增发国债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建设的九条政策措施》(冀建建市〔2024〕1号)同时废止,2024年8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冀建建市〔2024〕4号)已过期自然失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23日 关于加快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提升施工图审查服务效能 (一)可以分段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的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对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标段分段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推动自主择优选择审查服务。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审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有效。因集中开工等原因导致施工图审查资源紧张的,要充分调配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源加以解决。各地要全力维护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以当地审查业绩等作为选择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前置条件。 (三)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二次终审制度。对未履行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审图机构、未按照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到位的勘察设计企业,各地主管部门要及时约谈,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因自身原因影响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二、提升招投标工作服务效能 (四)简化招投标手续办理。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招标手续。在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不再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如涉及施工图文件修改,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及时发出招标文件补遗或澄清,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支持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为减少招标投标层级环节,支持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可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六)“打包”建设项目可分标段招标。对“打包”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打包”项目招标时,既可以一次性整体招标,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但不得规避招标。 三、提升施工许可证办理监管效能 (七)规范施工许可证核发。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和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网通办、联合审批”规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核发,坚决杜绝体外循环。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即来即办,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实行许可发证当日办结,同步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八)可以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以按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分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单位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投资总额一致。 (九)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常态化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通过肢解发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