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建办厅〔2026〕17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纳入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且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含其局部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时,符合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受理条件的,可自愿一并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部门分工及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有关部门分工及程序等,参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5.0)》(穗建质〔2022〕942号)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由消防救援部门办理。 (一)网上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为公众聚集场所或局部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时,可选择是否同步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该专项申请的相关要求及业务受理分工详见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 (二)综合受理 1.消防救援部门对消防安全检查专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消防救援部门反馈意见,由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牵头部门一次性出具告知意见。建设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重新提交受理,也可调整选择不再将消防安全检查专项纳入本次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后续向消防救援部门单独申请办理该专项。 (三)专项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对应的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或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且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可开展联合检查,对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争议的进行合议会商。 2.公众聚集场所对应的建设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但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查或核查。 (四)出具结果 1.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事项包含消防安全检查专项,且本次申请涉及的全部专项均已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牵头部门在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时载明各专项通过的结论。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牵头部门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时,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如除该专项以外其他专项均已通过的,牵头部门仍可核发《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并载明该专项未通过本次申请的结论。建设单位经整改后,后续可向消防救援部门单独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二)深化对接协作。市、区两级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牵头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单位依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的调整,以及有关受理、审查、制证等工作,并加强各环节业务协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或需进一步完善的,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