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效能,我们研究起草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征求意见稿)》《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9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箱szjtjzyjgc@163.com提出意见建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19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
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倒查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体认定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认定范围。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一)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
(二)从业人员承担岗位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进行挂牌督办,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责任倒查工作。
第二章 启动情形与调查程序
第六条【启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同级有关部门移交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线索,经核查属实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反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未依法履职情况,经核查属实的;
(四)一年内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出现同一重大事故隐患两次及以上的(自行排查发现并已按规定报告整改的除外);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仍擅自组织施工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引发险情、未遂事故的;
(七)其他应当启动责任倒查的情形。
第七条【调查组织】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责任倒查工作牵头单位应当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调查组成员由牵头单位相关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调查组职责】 调查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重大事故隐患形成的具体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查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开展自查、是否及时报告、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保障整改资金;
(三)查清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四)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五)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督促、指导重大事故隐患后续整治措施落实;
(七)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九条【调查时限与报告】 调查工作应当自启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形成的原因及责任分析;
(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认定;
(四)处理建议及依据;
(五)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六)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注明。
第十条【调查程序】 责任倒查调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登记。对符合启动情形的,牵头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成立调查组;
(二)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三)事实认定。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认定重大事故隐患事实,划分责任;
(四)报告审批。调查报告报牵头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处理落实。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组织实施单位;
(六)整改评估。隐患整改完成后,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复查验收,评估整改效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追责情形】 对建设单位进行责任倒查,重点查处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影响隐患排查治理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未及时整改的;
(七)默许、纵容施工单位违规组织危大工程施工;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追责情形】 对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责任倒查,重点查处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自行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或者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强制措施的;
(四)一年内同一项目出现同一重大事故隐患两次及以上的(自行排查发现并已按规定报告整改的除外);
(五)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方案施工的;
(六)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
(八)瞒报、谎报、迟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九)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应当责任倒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追责情形】 对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责任倒查,重点查处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默许、纵容施工单位违规组织危大工程施工;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
(四)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六)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追责情形】 对勘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责任倒查,重点查处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文件不真实、不准确,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查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水文地质、岩土工程条件等基本情况,或未在勘察报告中如实反映,影响施工安全决策的;
(三)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或者隐瞒重大地质风险因素的;
(四)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勘探、测试,造成设计依据不足,导致后续设计出现重大安全缺陷的;
(五)未参与施工验槽,或未按规定对基坑开挖、地基处理等关键施工环节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追责情形】 对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责任倒查,重点查处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存在安全缺陷,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设计文件未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议,或未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参数和验收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或未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导致施工方对设计意图、安全措施理解错误的;
(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且变更后未重新进行安全性复核和专家论证,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六)对施工过程中提出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提供错误处理意见,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未按规定配合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未进行现场指导或验收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核查】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应当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信息和履职记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在重大事故隐患存续期间的在岗履职情况,应当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倒查期限一般不少于重大事故隐患存续前3个月。
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监管部门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追责情形】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倒查,重点查处下列情形:
(一)因组织、督导等工作不力,造成管辖区域内反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现场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等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的;
(三)在执法检查中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执法而不处置的;
(五)阻碍、干预正常执法检查工作的;
(六)未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制度,检查流于形式的;
(七)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不力,导致隐患长期存在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五章 处理方式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处理方式】 经调查认定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严格实行“一案双罚”要求,在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同时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限制市场准入;
(二)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四)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从轻减轻与免予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已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因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恢复施工导致隐患复发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整改闭环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应当与隐患整改同步推进,实现“调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应当提级督办,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信用惩戒】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与建筑市场信用监管联动机制。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主要责任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依法实施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结果公开与警示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相关资料文书统一归档,将调查结果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并同步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典型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强化警示教育,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
每年至少组织1次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集中宣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考核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推进不力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约谈、通报。
第二十四条【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落实《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受理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支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息管理平台、青海省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字化监管,对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精准分析、实时预警、动态监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能力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专家库,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责任倒查调查、整改验收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制度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启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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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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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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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市(州) 县(市、区、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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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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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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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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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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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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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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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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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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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发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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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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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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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条第款,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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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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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隐患所在部位、存在问题、风险程度、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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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倒查
启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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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未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上级交办或同级部门移交线索,经核查属实
□举报投诉反映未依法履职,经核查属实
□一年内同一项目出现同一重大隐患两次及以上
□被责令停工仍擅自组织施工
□重大隐患引发险情、未遂事故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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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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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文号: □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文号: □全面停止施工文号: □挂牌督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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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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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项目符合《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启动情形,拟于 年 月 日立案,成立调查组开展责任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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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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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职务/职称: 单位: 成员: 职务/职称: 单位: 成员: 职务/职称: 单位: 特邀人员: (□行业专家□纪检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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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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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责任倒查启动条件,建议组建调查组依法开展全面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整改督办工作。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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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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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启动本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调查时限自启动之日起30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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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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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正式启动本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工作。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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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调查报告(参考模板)
一、调查概况
本部分应当载明调查依据、启动时间、调查时限、调查组组成及调查方式等基本情况。
(一)调查依据。列明开展责任倒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等制度文件。
(二)调查启动及时限。载明审批启动日期、调查期限、延期情况(如有)及调查完成日期。
(三)调查组组成。列明调查组组长、成员及特邀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说明回避情况。
(四)调查方式。简要说明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约谈、专家论证等调查工作开展方式。
二、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本部分应当客观、准确地载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事实。
(一)项目概况。载明项目名称、地址、工程类型、规模、当前施工阶段、参建各方及涉及的危大工程等基本信息。
(二)隐患发现情况。载明隐患发现时间、发现渠道、前期处置措施及相关执法文书情况。
(三)隐患认定情况。对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说明隐患具体位置、问题表现、判定依据、存续时长及风险危害程度。
(四)整改推进情况。载明企业自查整改、监理督促整改及监管复查情况,说明未按期整改、整改反弹或擅自复工等问题。
三、隐患形成原因及责任分析
本部分应当深入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准确划分各方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分别查明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落实情况,对照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追责情形,逐一核实存在的问题。同时倒查关键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在隐患存续前不少于3个月的到岗履职情况。
(二)监管履职情况。查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中的履职情况,对照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追责情形,核实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
(三)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分别认定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责任定性(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符合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情形的,应当说明事实及依据。
四、证据材料
本部分应当分类列明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做到确实、充分、相互印证。
五、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本部分应当根据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并说明法律依据。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严格落实“一案双罚”要求;情节严重的,提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限制市场准入等建议;符合信用惩戒情形的,提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等建议;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二)监管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提出批评教育、诫勉、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建议;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提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建议。
(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制度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说明事实及理由。
六、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本部分应当针对隐患成因,提出整改要求和长效防范措施,实现“调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一)当前隐患整改要求。明确现场管控、整改标准、验收销号及督办要求,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二)企业长效管理措施。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加强危大工程管控、提升安全教育培训等改进建议。
(三)行业监管改进措施。针对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数字化监管、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加强警示教育和队伍能力建设等建议。
七、调查组成员意见
调查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本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调查组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注明。
调查组成员签字:
组长: 年 月 日
成员: 年 月 日
特邀人员: 年 月 日
审批及归档要求
(一)审批意见。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报牵头单位承办科室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报送归档。调查报告及全部调查资料统一归档。调查结果按要求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并同步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典型案例纳入年度警示教育案例库。
(三)附件。随报告附具现场影像资料、执法文书、询问笔录、专家意见、审批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高原高寒地区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实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道防线协同发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三)坚持企业主体、属地监管。落实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施策。聚焦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重点环节,针对青海高原高寒、地质复杂等特点,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提升管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坚持动态更新、持续改进。根据施工进度、工艺变化、环境条件等因素,动态更新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实现双重预防机制持续优化提升。
第四条 【工作目标】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全面建成覆盖企业、项目部、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四级的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风险辨识全覆盖、分级管控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全闭环,形成“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
(一)企业层面。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制度体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二)项目层面。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施工全过程实行动态管控,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100%受控。
(三)监管层面。形成差别化、精准化监管模式,重大事故隐患实现动态清零,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总体要求】工程参建单位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组织落实机构,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保障安全投入,确保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项目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标准、要求和责任;
(二)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足额及时支付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费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确保工程安全;
(四)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列出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完善风险源识别清单和管控措施;
(五)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六)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暂停施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落实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总体协调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施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安全、技术、生产、质量等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考核奖惩、全员培训等工作机制;
(二)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小组,项目部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本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制定管控措施;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实施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五)建立风险公示和告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
(六)落实“一会三卡”制度(安全生产班前会、安全检查提示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应急处置信息卡),强化班组安全管理;
(七)保障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所需资金、人员、物资和技术投入;
(八)实行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监督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双重预防机制监督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配备专职监理人员;
(二)审查施工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方案、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文件;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大风险管控实施旁站监理;
(四)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联合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监理检查;
(五)发现施工单位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指令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落实勘察设计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履行以下职责:
(一)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对可能引发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作出明确提示;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三)针对青海高原特殊地质、气候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冻土、高海拔、强紫外线等因素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勘察设计阶段提出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
(四)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专家论证会,就涉及勘察设计的安全风险提出意见;
(五)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的勘察设计相关安全风险,及时提出优化设计方案或处置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管部门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双重预防机制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指导协调;
(二)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计划;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谁挂牌、谁验收”原则实行销号管理;
(五)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
(六)组织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用评价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一条 【风险点确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划分风险点。
风险点分为设备设施类和作业活动类:
(一)设备设施类风险点。包括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设施等伴随风险的设施、部位和场所。
(二)作业活动类风险点。包括土方开挖、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拆除作业、模板搭设与拆除、脚手架搭设与拆除等施工作业活动。
风险点划分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各环节,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确定。
第十二条 【风险辨识】 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每个风险点,从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全面辨识危险源,确定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参照《青海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清单》(青建工〔2020〕78号)进行风险辨识。
(一)风险辨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人的因素: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作业行为、健康状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2.物的因素: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3.环境因素: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地质条件,以及大风、降雨、降雪、高温、低温、雷电等青海高原特殊气候条件对施工安全的影响;
4.管理因素: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专项风险辨识:
1.危大工程及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前;
2.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前;
3.施工条件、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5.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时。
第十三条 【风险评价与分级】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结果,采用风险矩阵法(详见附件1)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按照危险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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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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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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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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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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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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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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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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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超规模危大工程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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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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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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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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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危大工程最低判定为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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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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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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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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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人员受伤或一般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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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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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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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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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轻微伤害或轻微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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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价应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施工等专业管理人员参与,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价结果应当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详见附件2),经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实行企业、项目部、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四级管控,上一级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落实管控措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等级风险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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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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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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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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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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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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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
(红色/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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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批重大风险管控清单;
2.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听取管控情况汇报;
3. 保障重大风险管控所需资金、人员和物资;
4. 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
1. 落实专项管控方案,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措施;
2. 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每日安排专人巡查;
3. 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掌握风险及防控要求;
4. 发现风险失控立即停工整改,及时向企业报告。
|
1.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
2.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检查;
3. 保障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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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查重大风险专项管控方案;
2. 对重大风险施工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3. 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监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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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风险
(橙色/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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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核较大风险管控措施;
2. 每季度组织抽查,掌握管控总体情况;
3. 指导项目部提升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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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制定管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管控;
2. 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3.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
4. 每周召开安全例会研判风险管控情况。
|
1. 监督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2. 每季度组织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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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查较大风险管控措施;
2. 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监理检查;
3. 关键工序实施巡视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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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
(黄色/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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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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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制定管控措施,明确管控责任人;
2. 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3. 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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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日常检查范围。
|
1. 纳入日常监理巡查范围;
2. 每周开展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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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蓝色/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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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常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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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入日常安全管理;
2. 督促班组落实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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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进行常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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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日常监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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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职责:
(一)班组长负责本班组作业区域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每日班前进行风险确认和安全交底,班中开展巡查,班后进行检查总结;
(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熟悉本岗位风险及管控措施,发现风险异常或事故隐患立即报告。
(三)风险管控措施应当从工程技术、管理措施、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应急处置五个方面制定,确保风险可控。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前,应当组织对措施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风险告知与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公示告知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从业人员告知风险信息:
(一)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公布本项目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二)在存在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关键部位、作业岗位设置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三)绘制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采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不同等级风险的分布位置,在项目部醒目位置公示;
(四)施工作业前,通过安全技术交底方式,将作业岗位存在的风险及管控措施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五)班前会应当开展风险确认,告知当班作业风险点和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 【风险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施工进度、工艺变化、环境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风险管控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辨识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一)施工进度发生重大变化,进入新的施工阶段时;
(二)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
(三)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后;
(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时;
(六)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预警时。
施工周期不到一年的项目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全面评估,施工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结果用于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
风险等级升级时,应当提级管控,及时调整管控层级和管控措施。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 【隐患分类分级】 事故隐患是指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按类别分为两类:
1.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分包管理、持证上岗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2.施工现场类隐患。包括深基坑、模板支撑、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施工机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二)按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两级:
1.一般事故隐患:危害程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严格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八条 【隐患排查清单】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风险,编制隐患排查清单(详见附件3),明确排查事项、排查标准、排查频次、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应急管理、分包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管理事项;
(二)施工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覆盖深基坑、模板工程、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消防管理等现场事项;
(三)专项排查清单。针对危大工程、季节性施工、节假日前后、复工复产等特定情形编制。
隐患排查清单应当根据风险变化、标准更新和事故案例及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隐患排查组织与频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分级隐患排查机制,明确各层级排查频次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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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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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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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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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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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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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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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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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管控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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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部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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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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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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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情况,重点部位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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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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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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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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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级风险管控情况,全面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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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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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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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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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各作业面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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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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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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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班前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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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班组作业区域、作业岗位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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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定期排查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排查:
(一)季节性排查。针对冬期施工、汛期、高温等特殊季节开展专项排查;
(二)节假日排查。节假日前、复工复产前开展专项排查;
(三)极端天气排查。接到大风、暴雨、暴雪等预警时开展专项排查;
(四)事故后排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后开展全面排查。
第二十条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一)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由项目部或施工班组负责人组织整改,当场能够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验收。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由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重大隐患管理】 施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治理方案等。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盯守,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向监督机构报告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实现“排查—登记—整改—复查—销号”全过程闭环管理。
(一)排查登记。各级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逐项登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详见附件4),详细记录隐患位置、隐患描述、隐患等级、排查时间、排查人等信息。
(二)整改交办。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按照职责分工下达整改指令,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三)整改实施。整改责任人按照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过程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复查验收。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人申请复查,由排查组织部门或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
(五)统计分析。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查找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施工单位应当每月统计分析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向企业负责人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双重预防机制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文件;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三)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三)风险公示告知、教育培训记录;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验收销号资料;
(五)定期评估报告、持续改进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保存。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将双重预防机制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全员开展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风险辨识方法、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教育培训应当分层次、分岗位开展:
(一)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重点培训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风险分级管控方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管理职责;
(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重点培训风险辨识评估方法、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和标准;
(三)特种作业人员。重点培训本岗位风险点、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四)一线作业人员。重点培训本岗位安全风险、操作规程、隐患识别方法和应急处置常识。
新进场人员、转岗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管职责分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监督管理,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计划,重点检查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对重大风险较多、隐患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增加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良好、风险可控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重预防机制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重大风险公示告知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五)教育培训和档案管理情况;
(六)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排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隐患名称、隐患位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和督办责任单位。
被挂牌督办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部位施工,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向挂牌督办部门申请验收销号。验收合格的,予以解除挂牌;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风险矩阵法使用说明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样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样表)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样表)
附件1
风险矩阵法使用说明
一、方法简介
风险矩阵法是一种半定量风险评价方法,通过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划分为若干等级,构建二维矩阵,综合判定风险等级的评价方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辨识出的各类危险源进行风险等级判定,是风险分级管控的核心评价方法,覆盖所有风险点的风险评价工作。
三、等级划分
(一)可能性等级(纵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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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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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几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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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期条件下发生概率极高,现场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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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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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期条件下很可能发生,常见于类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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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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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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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较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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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概率较低,但仍有发生可能
|
|
E 基本不可能
|
实际情况下几乎不会发生
|
(二)后果严重度等级(横轴)
|
等级
|
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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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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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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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死群伤(3人及以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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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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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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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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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1000万元
|
|
3 较大
|
1-2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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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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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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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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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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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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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害或无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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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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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矩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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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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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严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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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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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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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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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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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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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肯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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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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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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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红)
|
重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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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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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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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蓝)
|
一般(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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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橙)
|
重大(红)
|
重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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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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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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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黄)
|
一般(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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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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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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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不可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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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蓝)
|
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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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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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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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橙)
|
|
基本不可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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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蓝)
|
低(蓝)
|
低(蓝)
|
一般(黄)
|
一般(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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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步骤
(一)确定可能性等级。根据危险源的实际状态、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同类事故发生频率,综合判定发生可能性等级。
(二)确定后果严重度等级。根据危险源可能导致的最严重事故后果,对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标准判定严重度等级。
(三)矩阵交叉判定。在风险矩阵表中查找可能性等级与后果严重度等级的交叉点,确定风险等级(红/橙/黄/蓝)。
(四)确定管控层级。根据风险等级对应管控层级,明确企业、项目部、班组、岗位的管控责任。
五、使用要求
(一)风险评价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施工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论证。
(二)可能性和后果严重度判定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避免主观臆断,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三)超规模危大工程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红色),危大工程最低判定为较大风险(橙色),不适用矩阵降级。
(四)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事故后,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价,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附件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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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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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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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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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事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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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级/风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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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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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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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主体(施工企业/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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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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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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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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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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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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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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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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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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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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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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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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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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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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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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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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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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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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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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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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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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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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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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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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