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质安〔2026〕4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压实工程监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整治监理企业恶意低价竞争、管理薄弱,监理人员脱岗、履职缺位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市监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核心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紧盯监理履职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优化监理市场环境,稳步提升监理履职服务能力,切实筑牢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防线,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 三、整治时间 2026年10月至2026年12月。 四、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五、整治重点 (一)监理企业综合管理问题。 1. 监理企业内部管控缺失、管理机制和体系不健全,未对项目监理监理机构履职情况开展内部考核和检查。 2. 未定期组织规范标准和行业政策文件宣贯培训。 3. 未向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检查设备和工器具。 (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问题。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3. 恶意低价竞争,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 4. 与项目施工单位同属一家上级企业。 5. 市外入渝监理企业未按我市规定完善信息登记。 (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及履职问题。 1. 未按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2. 未建立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未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实施。 3. 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 4. 未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管理,未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未依法履行事故报告和配合处置职责。 5. 未严格履行工程质量验收职责,未及时进行检验批验收。 6. 未严格履行旁站、巡视、见证取样、监理报告等监理职责,未形成完备的监理工作资料。 7. 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 (四)监理人员履职问题。 1. 监理人员资格与岗位不符,违规兼任监理职务。 2. 长期脱岗、擅自离岗,未按规定完善变更手续。 3. 未按岗位履行监理职责,违规代签字。 4. 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 六、整治措施 (一)强化全环节闭环整治。本次专项整治应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信用记分。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和人员,应开展警示约谈和通报。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或移交问题线索: 1. 监理人员违反“十不准”规定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监理企业撤换相关人员,视情节予以通报、约谈;对涉嫌收受贿赂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权力机关。 2. 监理人员资格与岗位不符,长期未到岗履职、挂靠证书、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进行查处。 3. 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4. 监理企业未严格落实旁站、巡视等监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或者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5. 监理企业见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6.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二)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对专项整治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监理企业,同步启动企业资质条件或外地企业入渝信息动态核查,并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操作规则》(渝建管〔2025〕82号)等作出相应处理。形成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予以全市通报。 七、工作安排 (一)监理企业自查自纠 各工程监理企业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附件1)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逐项排查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按项目建立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全面闭环落实整改。项目监理机构应将自查整改台账,于10月20日前报送具有该项目监管权限的住建部门。 (二)区县住建部门核查 各区县住建部门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项目监理机构检查情况倒查企业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红名单”和“橙名单”、监理人员长期考勤异常、群众信访投诉集中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核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对自查走过场、整改不到位、问题突出的项目和企业,现场督办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严禁“以整改替代处罚”。于12月20日前将整治台账(附件2)和典型案例(各区县不少于1例)报送市质安总站(联系方式:监理科,63670677)。 (三)市级专项抽查 市住房城乡建委结合已部署的年度专项检查和暗访检查等,对各区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核验整治成效,通报突出问题,督办重大隐患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迅即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本次专项整治真抓实干、举措落地、取得实效。 (二)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突出问题,提炼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导向,构建监理行业良性发展生态,引导监理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附件:1. 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专项整治自查(检查)表 2.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专项整治工作台账排版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