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代理机构是联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自2018年起,国家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准入实现零门槛。随着大量机构主体进入招标代理市场,我省代理机构滋生了一系列问题:一些代理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现象突出;部分代理机构违背市场竞争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甚至零费用代理,扰乱市场秩序;个别代理机构为了争取业务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充当围标串标的帮手,泄露投标人信息,为围标串标提供条件甚至成为围标串标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为解决招标代理行业突出问题,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2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联合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4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办法》,重点是通过建设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立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开展评价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处。

二、主要内容

《办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有关要求,结合招标代理行业实践和市场关切的重点问题,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举措。《办法》共6章36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基本原则等内容,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招标代理综合性管理政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领域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管。

第二章信息登记。建立了代理机构统一登记机制,规定了代理机构登记的内容、流程,并在相关系统间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章从业管理。规定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的基本条件,明确因严重违法被禁止从业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接业务,并对项目负责人选择、从业人员管理、代理合同签订、代理费用收取等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自行择优选取。

第四章评价管理。规定了代理机构评价管理体系构成,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一代理一评价”要求,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计分规则,以及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有关投诉处理、信息核实、监督检查等事项,以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新要求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依托数字化手段,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一是统一信息登记。《办法》依托省“数字发改”平台和“江西住建云平台”,要求代理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必须确认经营状态和人员社保信息,对未按时更新或确认的,系统将自动标注为“异常状态”,并暂停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信息。二是规范执业行为。《办法》提出了代理业务必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选取,对招标方案策划、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异议投诉协办等全过程负责,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姓名。三是建立评价体系。《办法》建立了“一代理一评价”的量化积分体系,评价体系由基本信息(70分)+履约能力(30分)-不良行为(扣分)构成。评价结果每日自动更新并向社会公开,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评价分值实施差异化监管,评价分值较低的机构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江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江西省能源局

2026年4月29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依托省“数字发改”平台,推进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建设。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代理机构实施协同监管: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负责管理系统建设运维,归集管理系统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价信息,推进联合惩戒。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代理机构信息统一登记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核实和确认。

    (三)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登记的信息应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和《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三)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四)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如: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

    (五)在自有场地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时,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确认办公场所经营状态和从业人员在职状态,并更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未完成信息更新和确认的,系统将自动标注为“异常状态”,并暂停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系统推送信息,待信息更新和确认后恢复推送。

    第十条  代理机构注销的,代理机构应在“江西住建云平台”撤销登记。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必要设施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流程等业务知识,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

    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其中,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自行择优选取。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中包含招标代理服务事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的相关事项。

    未签订委托合同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委托事宜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费用、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助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

    (二)依法依规组织开评标活动;

    (三)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四)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六)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七)协助、配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异议投诉;

    (八)收集、整理、移交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等。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开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负责人应从代理机构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

    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包括方案策划、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资料归档及异议、投诉协办等。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处理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的,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标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招标投标资料。

    第二十一条  鼓励省级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行业自律公约,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与规范,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完成信息登记的代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实施综合评价。评价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所及从业人员等(附件1),由代理机构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自行申报后,自动推送至管理系统;

    (二)履约能力:包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履约记录及专业培训等(附件2),由管理系统采集;

    (三)不良行为: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三类(附件3),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认定并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一代理一评价”工作,对存在的不良行为采集证据并予以处理。评价时应征询招标人意见,招标人应在收到征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逾期未评价的,管理系统发出预警提示,并推送省级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一代理一评价”工作,对在交易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项目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据并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各地“一代理一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附件3所列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以下标准扣分及公开:

    (一)严重不良行为:扣10分,扣分及公开期限为1年;

    (二)一般不良行为:扣5分,扣分及公开期限为6个月;

    (三)其他不良行为:扣3分,扣分及公开期限为3个月。

    不良行为信息在录入前,应下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事实、依据及申诉渠道。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不良信息直接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评价信息按以下规则动态发布:

    (一)基本信息与履约能力信息长期公开;

    (二)不良行为记录的扣分及公开期限为3个月至1年;

    (三)不良行为扣分及记录公开期满后,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内部评价档案长期保存;

    (四)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撤销后再次申请登记的,其历史不良行为记录延续注销前状态。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由管理系统自动执行,信息成功录入后次日生效。管理系统根据量化评价标准,每日自动计算并更新代理机构的综合得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招标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核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进行评价记录;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参与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代理机构评价工作,并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将评价分值较低的代理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代理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国防动员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

    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基本信息)

    2.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履约能力信息)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

    4.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点击下载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