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 5.3.4 企业为主要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如属补缴,其效力在资质申报中将不予认可。 6.1 本导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日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提升审批效率,我厅在总结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人员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5月19日前将相关意见(详见附件2)书面反馈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联系人:吴朝文,联系电话:0591-87674698 电子邮箱:3522131744@qq.com。 附件: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征求意见稿) 2.意见征求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6年4月17日 附件1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工程监理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等住建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闽建许〔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闽建许〔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许可、省住建厅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简政放权、优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和延续 2.1 资质申请 2.1.1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 2.1.2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2.1.3 企业申请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许可。 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故发生日为准。 2.1.4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 2.1.5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企业因发生合并、分立、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跨省变更以及跨市变更(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等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 2.1.6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1.7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该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许可事项。 2.2 资质证书的延续 2.2.1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有关延续政策文件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2.2.2 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3 程序和时限 3.1 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 3.2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登录省住建厅门户网(https://zjt.fujian.gov.cn/)---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在政务服务系统中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3 委托或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企业通过登录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在资质审批系统中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 审批时限 3.4.1 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每件资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4.2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企业在资质许可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15日内享有一次陈述说明的权利,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 3.4.3 企业提交陈述说明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3.4.4 审批决定的作出: 企业提交陈述说明后,对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企业未在15日内进行陈述说明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5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政务服务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3.6 本导则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及陈述申辩程序,是资质审查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企业陈述申辩、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环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各项许可事项,均不另行设置听证程序。 4 申请材料要求 4.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2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4.2 申请材料清单 4.2.1不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审批系统生成); (2)《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扫描件(身份证明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验证的,无需提交); (4)企业章程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无需提供); (5)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无需提供);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验证的,无需提交); (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验证的,无需提交); (8)资质申请表所列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材料);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验设备购置发票。 4.2.2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审批系统生成); (2)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扫描件(身份证明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验证的,无需提交); (4)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验证的,无需提交); (5)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验证的,无需提交); (6)资质申请表所列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可通过电子共享数据获取的,无需提交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材料);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验设备购置发票。 4.2.3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不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由审批系统生成); (2)《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3 企业陈述材料 企业对审查意见告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陈述环节允许企业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提交陈述说明后,不得再修改更换佐证材料。 5 申请材料审查 5.1 审查方式 5.1.1 审批机关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5.1.2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直接不予许可、给予警告,并在审批部门的门户网站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5.2 企业资产、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审查 5.2.1 考核企业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以企业净资产为考核指标。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审查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以受理之日为准考核)。 企业在陈述环节提交的财务报表所属时间段应晚于申报阶段财务报表的时间段。 5.2.2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5.3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审查 5.3.1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凭证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企业所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需在人社部门12333公共服务平台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务服务系统社保共享数据栏目可校验;社保缴纳单位为外省分公司的,所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应由第三方人员(除企业或本人外)可查验,企业需对查验路径(或登录的官方平台)作出说明。其中,退休人员不考核社保缴费凭证,但须提供退休证明及其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剩余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算)满1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协议(国家政策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体现税款所属期及入库税务机关信息等,其中税款所属期需覆盖资质申报考核所要求的月份;入库税务机关须为企业为退休人员发放工资所在地税务局)。 5.3.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予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5.3.3 考核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保证明,考核社保缴纳月份含申报资质当月,考核时间以办件受理日期(包含陈述说明环节受理日期)为准。如:企业2025年6月首次申请资质被受理,考核其专业技术人员2025年5月或2025年6月的社保缴纳情况。 5.3.4 企业为主要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如属补缴,其效力在资质申报中将不予认可。 5.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审查 5.4.1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5.4.2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 5.4.3人次按有效注册证书的数量计算,一人多本注册证书可算作多人次,但当一人同时具备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其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计算时,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计算,反之亦然。 5.4.4申请增项监理资质时,须对已有的监理资质对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审查,已有资质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达标的,新申请资质不予许可。 6 附则 6.1 本导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日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征求《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