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6〕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地方各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方出资的且由各级水利行业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照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建立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组建应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分级组建、分级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

    建设管理工作量大且工程建设地点分散的项目、打捆立项实施的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或委托项目所在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合同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类型、模式、名称、办公地址;

    (三)拟任法人代表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

    (四)拟任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

    (五)机构设置、职能、技术力量构成及管理人员情况;

    (六)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八)批复等相关资料(包括可研报告或相当于可研报告阶段的技术文件的批复文件、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九)其他有关资料(项目法人认为在方案中应该附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按程序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

    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参建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按照合同到位情况,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二)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要求,设计现场服务是否到位、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等。

    (四)对施工单位,加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加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施工、是否及时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是否及时支付工程款和足额发放劳务工资、是否落实苫盖、洒水降尘、场区绿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等措施。

    (五)对监理单位,加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重点检查监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人员到位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平行检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键部位旁站监督等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等。

    (六)对监测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和人员配备情况,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监测系统管理保障情况,水保监测单位上报监测报告等情况。

    (七)对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合同要求建立工地现场实验室,人员资格和检测能力情况,质量检测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工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支付等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对因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自治区水利厅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原《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文字解读: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