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甘肃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能源局 2026年2月11日 甘肃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质量,保证评标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 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电力行业分库,按照《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本细则依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要求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三条 省能源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 (二)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和入库管理,组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的上岗培训; (三)负责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 (四)指导和监督评标专家抽取活动; (五)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端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和日常信息维护。 省能源局负责记录、管理电力行业评标专家信息和考核评价记录,承担本行业专家库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省能源局根据本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际需要确定入库专家专业分类。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专业分类详见附表。 第六条 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分为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包含9个一级专业类别,其中: (一)工程类:含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其他工程共7个一级类别,包含15个二级类别,90个三级类别; (二)货物类:共机电产品类1个一级类别,包含3个二级类别,30个三级类别; (三)服务类:共高新技术服务1个一级类别,包含1个二级类别,1个三级类别。 第七条 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工作单位推荐、省能源局核查的方式产生。评标专家人选应当根据所学专业和从业经历申报评标专业。每位评标专家人选只能申报工程、货物、服务3个类别库中的一个专业作为主评专业,同时可以选择另外2个熟悉的专业作为兼评专业。 第八条 申报进入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电力工程行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1.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分一、二级别的须取得一级注册证书)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并取得国家二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评标专家申报具体程序: (一)省能源局根据评标专家库中专业人员数量及实际需求,发布更新、增补评标专家通知; (二)参与本省电力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省内单位均可向省能源局推荐本单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选,推荐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三)申请人按照《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申报; (四)省能源局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纳入甘肃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与维护、评标专家的抽取程序及回避制度等具体要求,执行《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网络自助抽取系统中抽取评标专家。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资格预审或评标。 第十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并向省能源局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鼓励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方式开展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甘肃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甘肃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确定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 第十五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第十六条 与电力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工程货物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设备、材料类型,从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类评标专家库的机电产品类(B01)专业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人对电力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代建单位的招标,可以从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各类别专业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据中标人承担的项目建设管理内容,其中涉及设计、监理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设计类(A04)、监理类(A05)中选择。 第十八条 在抽取评标专家过程中出现因专业划分过细、部分专业专家人数过少等问题的,可按照招标项目需要的专业评标深度,从同级相近专业或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抽取评标专家。同时,招标人必须对该专业类别的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进行确认。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 第十九条 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专家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省能源局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设定评标专家准入资格、出现违规等情形时暂停评标资格、核实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清退,根据需要适时在专家库中补充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的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内评标的,应当及时联系省能源局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信息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能源局负责对聘任的评标专家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第二十二条 省能源局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专家被抽取后不按时参加评标,一年三次以上的; (二)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制度,一年两次以上的; (三)不客观公正评标的; (四)不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的; (五)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的; (六)不参加年度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影响评标评审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能源局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不遵守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标准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中清退: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其结果作为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或者违反评标工作纪律情形,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省能源局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对因自身违法违规受到处理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确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当事人发现在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省能源局反映,按规定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对评标专家参加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及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组成与评标委员会专家类似,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中抽取。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包括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甘肃省电力行业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