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意见》自7月25日起施行。
在规范价款结算方面,《意见》提出:
14.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理由,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完善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推行工程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支付制度。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审价行为。(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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