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14天内,向业主提交监理规划,组建监理机构并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呈报业主。
2.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3天内,正常有序的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科学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准则和“公正、独立、自主”的工作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
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为:上述关键的主要工序。
5. 对上述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拟采取如下质量控制措施。
(1)对以上部位及工序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控,及时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一切不利因素。
(2)对承建单位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以及工程使用材料的质量、机械设备及人员的配备等进行全方位监督和巡视,通过全过程的旁站、逐个环节的检查,以达到全方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的效监控。
(3)对每道工序结束后,督促承建单位作好“三检”,监理人员及时进行检查和认定,并监督承建单位的试样抽取及施工记录。
6.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监理机构应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8.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业主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期延长,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