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2026版)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2026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和〈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3日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2026版) 使用说明 1. 本公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续交、业主自管、存储等管理。 2.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咨询。 3. 本公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续交、存储等涉及业主共同权利义务事项,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4. 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5. 本示范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地址: )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续交、存储等事项,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二条(管理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代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市住建主管部门选定的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 (专户管理银行名称) 支行开设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从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专户划转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自主管理(在本公约制订前,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已自管的,无需再约定专户管理银行和资金划转相关事项)。 第三条(资金存储)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自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保证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存储。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组合存储的,定期存储期限由业主委员会自主决定,组合存储方案应当向业主公告。定期存储到期日不得超过制定存储方案的业主委员会任期。 专项维修资金定期存储后,如活期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工程费用时,选择以下方式支付(可多选): □使用公共收益;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相关业主自筹; 。 第四条(代理记账)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专户管理银行免费提供的代理记账机构中选择 (机构名称)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 第五条(离任审计)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3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免费提供的审计机构(不得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代理记账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六条(账务公布)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 □季度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总户数; (二)上半年/季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三)上半年/季度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结存明细; (四)上半年/季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摊列支范围; (五)上半年/季度续交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六)上半年/季度专项维修资金其他相关情况。 上述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方式、制作成公告张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信息栏、主要进出口及相关业主所在楼栋的单元门口等显著位置等方式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七条(资金回划)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若发生账户被封存,无法正常收支的情况,由专户管理银行协调所在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关于XX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回划的公告》,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账户状态仍未恢复正常的,应当将自管资金余额回划至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专户。 第八条(专户管理银行变更)业主委员会提出变更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专户管理银行只能在我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 第三章 续交和补充 第九条(资金续交)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按下列第 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由业主委员会在月底前转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 。 第十条(资金补充)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第三方监督服务 第十一条(第三方监督服务)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引入专户管理银行免费提供的工程造价审核服务、第三方检测服务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业主违反本公约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公约约定的,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和修改)本公约采用 (手持终端机表决、微信公众号表决等),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本公约的效力及于继受人。 本公约需修改的,应当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报所在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本公约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表决第九条相关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本公约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公约存档)本公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各留存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