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五五”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自治区“十五五”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6日

   附件:

自治区“十五五”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docx

自治区“十五五”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发展绿色产业、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十四五”期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积极成效,但建筑垃圾私拉乱倒、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组织编制了《自治区“十五五”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自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全区建筑垃圾规范化治理提供行动指引。

    《规划》覆盖自治区21座城市(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9座县城,规划基期年为2025年,规划期限为2026-2030年。

第一篇 现状形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核心任务,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区域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抓手,更是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补齐生态环境建设短板的现实需要。新形势下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治理与综合利用,已是当前城乡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工作。

第一章 发展基础

    “十四五”期间,全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完善顶层设计标准体系、设施效能提升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为“十五五”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顶层设计工作全面提升。印发《关于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试行)》等文件,从源头减量与综合利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装修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和运输过程管理、处置场所规划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会同新疆大学开展“城镇建筑垃圾精细分选与升级利用技术”课题研究和试点示范,推动科技赋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持续加强全过程管理。各地(州、市)逐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联单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波动变化。“十四五”期间,全区建筑垃圾产生量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呈较大波动变化,2021年-2023年建筑垃圾清运量及资源化利用量稳步增加,2024年由于自治区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以及各地(州、市)逐步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等原因,建筑垃圾清运量及资源化利用量有所减少。

第二章 存在问题

    当前全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在设施建设、治理机制、源头管控、综合利用、联动机制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足。由于资金、土地及处理技术等方面缺乏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及利用设施尚有缺口,部分县市尚未统筹安排建筑垃圾转运设施、填埋场、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布局用地,部分县市现状设施库容无法满足“十五五”时期使用。建筑垃圾填埋场、资源化利用项目成本高、效益低,建设动力疲软。随着城市更新持续推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快实施,重大项目密集落地,建筑垃圾产生量将呈持续增长态势,亟须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建筑垃圾治理机制存在系统性短板。从宏观治理体系来看,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因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部门广,面临机制层面的系统性缺陷。一方面,统筹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多数城市缺乏政府统筹、条块协作、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导致部门协同不足,全过程管理难以形成闭环,整体工作合力未能有效凝聚;另一方面,联合执法体制机制存在短板,既缺乏对运输环节的有效监管,也未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及配套管理办法,造成源头管控薄弱、中间监管乏力、末端过度依赖政府兜底清理的失衡状态,导致上游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行为无法杜绝。

    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力度薄弱。部分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从源头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准入管理,场地界定模糊、日常运行管控缺位,现有场地普遍达不到标准化设施管控要求;合规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消纳场数量占比不足半数,源头堆放、中转环节管控缺失问题突出。各类建设工程作为建筑垃圾主要来源,其施工现场管理相对成熟规范,扬尘及其他污染基本能有效控制,但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及道路两侧等其他场地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多未纳入源头统计,装饰装修、拆除各类建筑物等产生的废弃物亦缺乏有效管控,建筑垃圾前端分类准确率较低。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滞后,市场竞争力不足。“十四五”期间全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偏低。一方面,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成本、运行成本高,资源化利用产物缺乏标准及价格优势,政府未给予足够政策支持,导致产物市场接受度低、竞争力薄弱。另一方面,行业缺少“龙头”企业带动,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性规划引领,社会资金投资呈现小而分散的特点,以循环产业园等模式统筹规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面临困难,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产品在成本控制上与主流建筑材料相比没有明显优势,进一步制约了资源化利用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程度较弱。

    智慧化管理有待提升。当前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尚未形成闭环,存在源头数据填报规范度不足、提交时效滞后等问题,且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明晰、分散化特征明显,导致数据协同联动效能受限,未能充分发挥智慧化手段对管理流程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 发展形势

    建筑垃圾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需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适应城市建设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生态保护提出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准则,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无废城市”建设以及“双碳”目标强化,固废治理和污染防控工作也面临着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现代化治理做出新部署。国家陆续出台《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收集运输、产业发展、消纳设施布局、场所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大力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广泛应用。

    新基建转型催生建筑垃圾治理新需求。随着城市发展由大基建时代迈入新基建时代,建设模式已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与增量结构调整并重,项目类型更趋多元,实施标准更趋精细。同时,新疆作为我国西部生态脆弱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正在推进大规模新基建与城市更新,建筑垃圾增量明显,处置需求与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需把握新基建转型契机,精准施策、因地制宜,推动治理重心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减量和可持续治理延伸,治理方式从重设施建设向重运行管理转变,治理范围从单类别单环节管控向全品类全过程监管拓展,以适配新基建转型下的绿色发展需求。

    新质生产力带来新机遇。新质生产力倡导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发展对建筑垃圾治理既是重大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科技已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技术革新、材料科学的进步、智能化监管落地、循环经济推广、公众环保意识提升、跨学科融合发展等,均成为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研究课题,建筑垃圾产业作为传统产业,应顺应改造提升需求,积极应用智慧管理平台,拓展再生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同时,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建筑垃圾治理提供坚实的教育支撑和人才保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新要求。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也是新疆各项工作主线。建筑垃圾治理涉及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和公共设施共建共享,直接关系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兵地建筑垃圾协同处置、跨区域设施共建共享,既是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地方与兵团各族群众在共同建设、共同治理中深化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载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建筑垃圾治理全过程,推动形成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治理格局,让城乡环境改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

第二篇 总体要求

第一章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兵地一盘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主动融入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目标大局,将建筑垃圾治理作为提升城市宜居水平、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以全过程监管为保障,以有效处置为目标,聚焦自治区建筑垃圾治理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兵地协同的管理体系,发展科技为先、创新为本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体系,构建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体系。通过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从源头减量有效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全程管控。加强顶层设计和全局统筹,将建筑垃圾治理融入城市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大局,立足减量化、资源化以及无害化需求,建立健全“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体系,强化部门协同和政策联动,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注重与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利用与处置设施预留用地,保障设施建设的长期适应性,满足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基于各地(州、市)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半径,合理布局不同规模、等级的综合利用厂、消纳场,避免重复建设。在保障设施用地刚性落地的同时,为未来发展预留弹性空间,鼓励北疆与南疆、城市与县域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阶梯化治理路径。

    协同治理、区域联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化兵地融合,统一标准规范,共享设施资源,联动执法监管,形成兵地一体、运行高效的协同治理体系。强化跨区域协作,建立信息互通、设施共享、补偿合理的跨区域平衡处置机制,提升全域综合治理效能。

    数字赋能、智慧监管。将数字化、智能化作为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支撑,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构建智慧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卫星定位等技术,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利用各环节的实时监控、数据互联和智能调度,提升监管效率与决策水平。

    创新驱动、市场引领。以科技创新催生新质生产力,加强再生利用技术和再生产品研发,突破技术与成本瓶颈。完善政策扶持与市场激励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培育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畅通再生产品应用渠道,以创新和市场双轮驱动提升资源化水平与产业效益。

第三章 总体目标

    到“十五五”期末,围绕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与综合利用提升,按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3个层级分层推进,分阶段达成以下治理目标。

    自治区层面。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构建起基础治理框架,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建筑垃圾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综合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成效显著,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约束性),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约束性),新增或更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约束性)。

    地(州、市)层面。到2030年,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建成相对成熟的互联互通智慧监管平台和共享处置中心,基本形成“源头分类减量—收集—运输—末端处理”的处置体系,成效显著,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闭环管理体系,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预期性)。

    县(市、区)层面。到2030年,实现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设市城市建筑垃圾有效处置率平均达到90%(约束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5%(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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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重点任务

第一章 实施存量建筑垃圾动态摸排整治行动

    全域非法堆放点排查整治。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地面核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自然坑塘、废弃砖厂、取土矿坑、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等管理薄弱区域。建立非法倾倒点动态台账,明确点位名称、位置、规模、主要倾倒物、整治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行“一点一策”治理方案,同步建立存量垃圾整治清单,定期更新进度。对疑似混入工业废料、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点位,开展混入物识别和土壤采样检测;其余点位以现场勘查和规模评估为主。动态清理新增非法倾倒点,按主要倾倒物分类制定管控和整治措施。

    临时贮存设施规范化整改。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等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提出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符合选址要求但设施不规范的临时贮存场所,强制要求增设边坡加固、渗滤液导排及扬尘覆盖装置,消除溃坝和粉尘污染风险;对侵占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的堆放点,全部拆除并限期转移至合法合规的消纳场所或综合利用厂,同步开展植被恢复,种植本地适生植物,由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对未依法依规办理临时贮存场所许可手续的,应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补办。对违规建设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体系建设

    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主体责任,将减量化措施纳入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组织全过程。在工程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拆解与材料回收性,推广使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等新型材料,提高材料利用率。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减少工程垃圾产生量;通过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装修垃圾源头排放。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宜优先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减少填埋量。

    完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动执行建筑垃圾“五分类法”,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堆放。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等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备案,方案应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预估、分类收集措施、运输与处置去向等核心内容,未编制方案的不得开工。明确要求产生建筑垃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源头实现全面登记与责任落实。在施工现场或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按照建筑垃圾类别设置标识清晰的分类贮存区域,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经土质改良后符合回填要求的,用于土方回填。鼓励施工现场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处理设备,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减少外运处置量。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加强源头管控。

    规范装修垃圾管理。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强化属地政府、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或移动式收集箱,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鼓励装修垃圾投放点设置金属、木材等可回收物粗分区域,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定期收运。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三章 规范收集与运输体系建设

    明确建筑垃圾收运要求。编制《自治区城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技术标准》,明确施工场地、老旧小区改造区域、建材市场周边等不同场景的收集点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分类规范收集方式。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在运输过程中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详细记录运输的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时间等信息,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加大对运输车辆管理及监管力度。各地(州、市)结合实际,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需求,建立智能路线规划系统,划定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路线,避开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高峰期,通过监管平台实时监控路线偏离情况。规范运输过程管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强化车辆运输环节扬尘污染防控,严防沿途遗撒、乱倒乱卸等行为。定期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无核准证运输、抛撒滴漏、超限超载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建立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评价体系。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资质、车辆合规率、执法查处情况、服务质量等指标,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定期评价分级,定期主动公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单信息。

    推进农村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鼓励农村建筑垃圾就地利用,无法利用的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点,定期清运至县(市、区)处置设施处理,逐步将农村建筑垃圾纳入统一管理,防止农村地区随意倾倒。

第四章 推进利用与处置体系建设

    明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方案。建筑垃圾宜通过一定的再生技术生产成各类再生材料和产品,并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主要方式大力推广应用。

    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鼓励采用市场化、信息化等手段,促进工程渣土供需动态匹配与高效流转。支持通过生产烧结制品、路基材料等方式,拓宽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综合利用路径。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积极探索产品应用新场景。暂时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

    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厂。各地(州、市)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结合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布、运输成本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并在规划批复后将矢量数据及时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信息系统。优化设施选址的环评和用地审批流程,增强项目落地保障。消纳场选址应选用地质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优先依托现有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扩建改造,同步消化存量堆存垃圾;其次优先选用废弃采矿坑与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既有空间降低建设成本。推动消纳场与综合利用设施统筹建设,鼓励以循环产业园模式实现“分类处置—再生利用”一体化运营。中转设施选址应交通便利、便于建筑垃圾收运车辆进出,避开居民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优先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或综合利用设施同址建设,实现就近转运、协同处置;独立选址的,宜靠近建筑垃圾主要产生区域,缩短短驳运输距离。

    统筹推进新设县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建设。岑岭县、和康县、和安县系“十四五”末至“十五五”初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边境县,常住人口极少,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基础设施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筑垃圾治理面临特殊困难,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级配置、区域共享”原则分类施策。三个新设县的建筑垃圾处置布局纳入所在地区专项规划统一编制,明确跨区域处置关系与费用分担机制,探索“移动式处置”模式,临时贮存点和转运路线须避让冰川、水源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远期根据城市开发规模,适时评估产生量变化并启动独立处置设施建设。

    规范设施建设与运行标准。各地(州、市)要严格规范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明确其基本要求。场地应按功能分区设置独立作业区、原料堆放区、成品存储区及污染防治区,分区标识清晰且间距合理;设备配置应满足处理工艺要求,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破碎、筛分、分拣等处理设备,以及粉尘收集、噪声控制、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提高破碎筛分设备的性能,减少筛分产物的杂质。建立“原料进场-生产过程-产品出厂”全程台账,实现建筑垃圾来源、处理量、资源化产品流向等数据的全程可追溯。

    强化运行监管与安全防控。各地(州、市)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实行动态监管,定期组织或督促运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实施资源再生产品的推广与应用

    推动再生产品规模化应用。各地(州、市)鼓励再生产品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应用,积极推广使用再生骨料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再生骨料路基填筑料、再生骨料预拌灰土、流态填筑料等再生产品。将再生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目录和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体系。

    在满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设计基本原则前提下,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投资控股或主导的工程,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及绿色建材;鼓励住宅及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再生产品及绿色建材。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再生产品技术改进和创新,拓展再生产品在高附加值领域的应用场景。

第六章 健全跨区域与兵地协同机制

    统筹跨区域消纳设施布局与协调。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试点(乌鲁木齐市—十二师、博乐市—双河市、哈密市—新星市、塔城市—白杨市)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跨区域设施选址、服务范围划分和费用分担等事项;对跨区域平衡处置试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审批绿色通道,由设施所在地和垃圾来源地联合出具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加快办理。鼓励兵地联合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推行联合选址、联合建设、联合运营模式,整合场地、资金、人力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支持地方企业参与兵团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推动兵团再生产品进入地方政府采购目录,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建立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机制。建立兵地建筑垃圾区域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兵地间共享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全链条信息。积极推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动态监测机制,在特定区域消纳能力不足时,协调富余地区开放消纳场资源并统一处置标准。通过存量建筑垃圾动态摸排整治行动,联合办理跨区域违法倾倒案件,依法追究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各环节主体责任。协同推进违规倾倒点位生态修复和场地整治。落实兵地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在兵地毗邻区域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对非法跨区域倾倒、无核准运输等违规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单位注册地联动联合查处,落实处罚信息双向通报、互认执行。对重大违法案件,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督办。完善兵地运输“黑名单”互认及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跨区域运输秩序。划定生态敏感区域禁行范围,实现对跨区域倾倒行为的全程监督和协同管理,在兵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执法联动中深化融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建筑垃圾治理全过程。

    建立建筑垃圾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各地(州、市)应按照“受益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尤其是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所在县、市、区、兵团师市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补偿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地政府或产生单位承担,结合属地财政能力、实际环境及管理成本核定补偿标准,确保补偿贴合实际治理成本。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切实推动兵地建筑垃圾区域协同共治落地落实。

第七章 构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

    健全全过程监管责任机制。建立“自治区统筹、地(州、市)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分级工作责任制,完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

    强化规划引领与政策保障。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各地(州、市)要建立区域处置中心共享机制,按照运输半径合理布局处置设施,依据区域产生量科学确定设施规模,避免处置能力过剩或不足。鼓励周边县市将建筑垃圾送至区域中心处理,合理确定跨区域处理费标准,降低县域处置成本,推动处置能力跨区域调配。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模式,授予合格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良性竞争。

    拓宽监管渠道。依托自治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基于多源数据融合构建建筑垃圾智慧监管系统。鼓励在施工场地、收集点、运输车辆、资源化设施安装智能终端设备,与生活垃圾、交通运输等监管平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实时记录和监控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资源化和消纳处置各环节,实现“产生申报-运输监控-接收核销-处置反馈”全流程电子化闭环管理。建立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共享机制,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组建辅助巡查队伍,充实监管力量。

第四篇 保障措施

    一是加快推进《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制定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技术标准,提升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二是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产业科技创新,由企业独立或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开展科学研究并将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业提供一系列高附加值的再生功能性产品。三是各地(州、市)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定期开展相关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切实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四是各地(州、市)要加大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重要性及必要性的宣传力度,拓宽社会宣传渠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技术成果、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公开曝光私拉乱倒等负面案例,深化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

第五篇 名词附录

    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成为有用物质的方法。一般按成分进行资源化利用,如土类建筑垃圾可作为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宜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宜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宜由有关专业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计算方法:(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产生量x100%。

    有效处置率

    计算方法:城市建筑垃圾有效处置量÷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x100%。

    城市建筑垃圾有效处置量

    建筑垃圾进行平衡利用和运往合法利用、处置等场所的总量,不包括贮存的量。

附件:

自治区“十五五”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