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人社局,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治理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我局梳理并明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负面行为,制定了《漳州市住建领域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面行为清单》,现予以印发实施,请各地结合治理欠薪工作,认真执行。 对于发现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负面清单行为的,由属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责任主体的,应当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住建领域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面行为清单
一
建设单位负面清单
文件依据
1
未在工程合同签订之日后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闽建〔2026〕2号)
2
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或拨付周期超过1个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
3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4
未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
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
要求施工企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垫付人工费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7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
违法发包、“甲指分包”等行为导致欠薪。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31号)
9
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
10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无预算上项目、设置霸王条款、打白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11
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
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面清单
文件依据
1
未按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
2
未按规定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
3
未按规定在开立专用账户后30日内通过省劳动预警平台报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
4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
5
未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6
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7
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
8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直接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9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0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1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2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4
转包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
15
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
三
专业分包单位负面清单
文件依据
1
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在进场作业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
2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
3
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
4
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
5
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扣押银行卡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
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
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如实核定工作量、提供工资支付表。
《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8
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31号)
四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班组)负面清单
文件依据
1
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在进场作业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
2
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
3
未直接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管理,私自发放工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
4
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5
集中管理农民工工资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
代签工资结算清单或工资结清证明。
《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7
将工程款和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结算。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
8
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形式索要工程款、材料款、利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
9
将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10
安排非在场工人进行考勤,编制虚假工资表套取项目农民工工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
五
建筑工人负面清单
文件依据
1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书面协议即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2
未进行实名制登记即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3
不配合考勤管理和工作量确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4
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
5
编造虚假出勤记录或冒充他人身份套取工资。
《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6
签订虚假用工书面协议或虚假工资结清证明。
《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的通知》(闽治欠办发〔202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