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装配式建筑、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突出问题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装配式建筑、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突出问题防治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装配式建筑、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突出问题防治的若干措施
    为强化施工现场质量管控,聚焦薄弱环节和关键节点,系统推进质量突出问题防治,全面提升建造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力护航“好房子”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方面
    (一)严格执行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和首段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和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均纳入主体验收资料归档管理。预制构件出厂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唯一性编码标识并按合同批次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二)装配式建筑采用无国家和省级验收标准的新型结构体系、部品部件及连接方式时,应进行省级及以上专家论证并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检验验收标准。
    (三)装配式建筑应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一体化正向设计;在开工前进行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共同进行的专项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施工单位或生产企业完成的二次深化设计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二次深化设计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梁板、预制楼梯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按相关规范标准做结构性能检验,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叠合底板、底梁等预制构件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但应驻厂监造或进行实体检验。
    (五)预制构件安装前,应检查预制构件连接钢筋位置和钢筋外伸长度,当钢筋位置存在严重偏差影响预制构件安装时,应按设计单位确认的技术方案处理,禁止切割预留钢筋。
    (六)预制构件灌浆施工前的工艺检验及灌浆套筒、灌浆料与型式检验报告不一致时进行的匹配检验,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完成。用于性能检验的套筒灌浆接头试件,应在现场平行制作。
    (七)预制构件竖向连接部位灌浆应连续、饱满,全程留存完整的影像资料,套筒灌浆完成后应进行饱满度检测,有条件的应进行套筒内钢筋锚固长度检测。当施工现场不具备标准要求的负温养护(-5ºC±1ºC)条件时,冬期施工不得采用低温型灌浆料进行施工。
    (八)预制构件采用连通腔灌浆安装时,应对接缝周边封堵或分仓,连通灌浆区域内任意两灌浆套筒间距不宜超1.5m,构件就位后应及时灌浆,不宜两层及以上集中灌浆;若需两层及以上集中灌浆,应经设计确认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九)施工单位严禁随意切割预制楼梯设计要求预留、预埋的支座螺栓,严禁设置“假支座”。滑动支座螺栓应保留空腔并设置隔离层。
    (十)钢结构使用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螺栓、螺母、垫圈应成套使用,不得混杂,进场检验需按标准见证取样复验。钢结构构件安装时,应用普通螺栓(冲钉、粗制螺栓等)临时连接与固定,不得用高强度螺栓替代。
    (十一)防火涂料粘结强度、抗压强度、隔热性能应按标准见证取样复验,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最高者相同;严格落实防腐、防火涂料相容性试验及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防腐、防火涂层厚度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二、机电安装工程方面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前应运用BIM技术建立三维模型并进行综合检查,有效控制设施设备位置、排序、标高与间距;推广运用装配式机电设备预拼装成套安装技术。
    (十三)支吊架安装应位置正确,种类齐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风管水平安装边长≤400mm时支吊架间距应≤4m,直径或长边尺寸≥630mm的防火阀,应设独立支吊架;槽盒水平安装支架间距应为1.5m-3.0m,垂直安装支架间距应≤2m;水平直管道两端及距转弯处0.6m范围内应设侧向抗震支吊架。
    (十四)设施、管道、槽盒、风管等标识应内容齐全、介质流向正确、固定可靠。给水、热水供水、热水回水、中水、雨水回用、排水等管道颜色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要求;电缆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三、住宅水电气暖方面
    (十五)承压管道应在隐蔽前完成水压及冲洗试验,未做试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隐蔽;排水管道应做灌水试验和通球试验,通球率须达到100%;地漏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
    (十六)地暖盘管应按设计标定的间距和走向敷设,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确需增设接头时,应形成书面技术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七)坐便器出水口与排水管口应在同一中心,坐便器内部排水口插入排水管后不宜二次移动,管口周边接缝应采用橡胶密封圈等封堵严密,并进行漏水测试;坐便器底座安装橡胶法兰连接,四周采用防水防霉硅胶密封处理。
    (十八)吊顶内给水、空调等管道应按设计要求做防结露绝热层;保温管道穿楼板、穿墙处绝热层应连续,不得间断。
    (十九)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场所应采取电击防护措施。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线盒;辅助等电位联结铜排、导线线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二十)太阳能集热器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锚固承载力检验;集热器支架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牢固,支架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应可靠连接。
    (二十一)配电箱内配线应相色正确,元器件前后线色一致,配线应整齐,无绞接、伤线、断股;插座接线线序应正确,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住宅室内配电箱电源插座回路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二十二)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1.1);内部电线、电缆应固定牢固,排列应整齐有序,标识应齐全。
    (二十三)防雷接闪带应使用热浸镀锌制品,固定支架高度不宜小于150mm;接闪带的每个支持件应做垂直拉力试验,持续49N拉力1min后,不得出现有明显弯曲、倒塌、损坏现象。
四、装饰装修工程方面
    (二十四)建筑装饰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加强《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防控设计专篇》转换应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易发问题施工质量负责。
    (二十五)出屋面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防水层和防水附加层贴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mm,并用防水涂料或密封材料涂封。水落口处应安装带槽型边框(底座)的矩形格栅式雨水箅子,缝隙5~8mm,过水面积不应小于水落管管径面积。
    (二十六)室内有水房间管道根部阻水台应从垫层做起,高出完成楼地面层不小于20mm;涉水房间四周混凝土坎台应与楼板一次浇筑;整体卫浴下部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和排水措施。室内有水房间及屋面的结构层、防水层、装饰面层等应进行不少于3次蓄(淋)水检验。
    (二十七)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在实体上随机抽样并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卷材接缝剥离强度和搭接缝不透水性试验。防水卷材搭接检测报告应依据规范包含以下参数:地下使用防水卷材的,对卷材接缝在无处理、浸水状态下进行检测;屋面使用防水卷材的,对卷材接缝在无处理、热老化、浸水三种状态下进行检测。
    (二十八)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应采用钢丝网片砂浆面层加强,钢丝网规格应采用φ4@200×200的钢筋网或丝径不小于1.6mm、网孔尺寸不大于25mm×25mm的镀锌电焊网。
    (二十九)排烟(气)道不得现场开洞、随意扩孔,上下节连接应采用专用承托架,连接处应坐浆处理。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现场防窜烟、防倒灌功能检查(全数自检),竣工验收时应按单元进行检测。
    (三十)吊顶埋件及金属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质量大于3kg的物体及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必须单独设置吊杆并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三十一)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洞口尺寸及门窗五金件的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复核。外窗洞口四周宜做企口,外窗安装应采用附框,固定点距附框角部不应大于150mm,相邻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附框与墙体之间缝隙应密封严密。推拉门窗扇应安装防脱落装置。
五、建筑保温、隔声方面
    (三十二)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具备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还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
    (三十三)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宜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或干挂技术。当采用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饰面层应使用涂料、饰面砂浆等轻质材料,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作饰面层。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使用的岩棉板或岩棉条在安装起始位置及向上不超两层设置防锈处理的金属支架承托,隐蔽前应进行验收。
    (三十四)外墙保温材料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对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进行检测。
    (三十五)采用保温工程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对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以明确施工和验收相关标准、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
    (三十六)有建筑声学系统设计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设计要求声学检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抽查中发现未按以上要求落实的,建议下达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