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2026]73号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 为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省住建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办理等相关工作。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为举报受理主管部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举报渠道,保持渠道畅通。 第四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相关项目信息、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相关证据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线索优先核查。 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及时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一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转下级办理,上级可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待举报人补充有效线索后再行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等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对下列举报,登记后存档,不予受理: (一)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事项已受理,再次举报未提供新事实的; (四)已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第八条 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转办件按转办时限办结并上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下级主管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办理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可就办理情况与下级沟通核对,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指导下级完善办理工作: (一)转由被举报单位自行办理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处理不当或显失公正的; (三)办理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条 实名举报人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举报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处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或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 档案与统计受理机构建立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对举报材料、办理过程、处理结果等统一归档;定期统计分析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办理举报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办理时间。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举报,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干扰主管部门工作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