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建筑工地安全监管工作重点
一、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收官工作,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完成二、突出事前预防等重点事项的整治力度,提升化解风险能力三、严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整治安拆过程中的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四、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与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施工现场精准监管与协同共治水平五、进一步提升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监管效能,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条检查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层间防护,以及悬空作业、攀登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等部位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情况。《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2.安全防护措施超过3处不符合规定或违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责令暂缓施工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不低于2万5千元的罚款,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项《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2023〕15号)第二十一条检查正在施工的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卸料平台、起重机械安拆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类危大工程,以及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验收的危大工程,其验收内容是否与专项施工方案一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1.专项施工方案中无验收要求或内容缺失(包含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责令限期整改;2.未组织进行验收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验收内容与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明显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内容对后续即将施工作业产生影响的,暂缓施工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处以不低于2万5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不低于4千元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前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2023〕15号)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3条、第5条《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第4条、第6条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是否齐全;参与交底的安拆作业人员是否与机械系统安拆告知申报的作业人员保持一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5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1.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应内容不一致或不齐全、参与交底的安拆作业人员与机械安拆告知申报的作业人员不一致,责令限期整改;2.安拆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责令限期整改(尚未完成安拆作业的,暂缓施工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检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包含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增配的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建设规模符合条件的项目是否配备项目安全总监。1.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少于规定人数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施工单位按照每少1人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缓施工,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规定增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0天,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本条第(1)款予以处置;3.建设规模符合条件的项目未配备项目安全总监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0天;逾期未改正的,全面停工整改。五、未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60号)第三条检查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施工单位按照每发现1人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缓施工,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规定在外脚手架部位使用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立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通知》(沪建管〔2016〕963号)第二条、第三条重点检查外脚手架部位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场或使用前是否按规定实施送检、阻燃性能是否合格。1.密目式安全立网进场或使用前按规定实施送检并检测合格,但监督抽检阻燃性能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将相关批次清退出场;2.密目式安全立网进场或使用前未按规定实施送检,监督抽检阻燃性能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将相关批次清退出场,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2023〕15号)第二条、第十条检查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景进行辨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1.有限空间作业场景未被辨识且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暂缓施工限期整改,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规定安装建筑垃圾管理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智能监管平台《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4〕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八条措施的通知》(沪建质安〔2025〕557 号)检查所有车辆出入口是否按规定安装建筑垃圾管理视频监控设备(即高低位摄像头,高位抓拍装载物、低位抓拍并识别车牌)、视频监控设备是否接入监管平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八条措施的通知》(沪建质安〔2025〕557号)1.对于渣土需外运处置但尚未启运的工地,责令工地暂停渣土开挖作业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