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德州市民营建筑业企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德建发〔2025〕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市民营建筑业企业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 (一)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充分进入建筑市场。加强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两重”“两新”的支持服务力度,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充分进入建筑市场,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公路、水利、能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本地实力较强、信誉度较高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大型骨干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市内、外大型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二)支持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支持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民营建筑业企业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40%,参与投标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形除外。持续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三)支持优势民营建筑业企业提档升级。加大民营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重点支持一批优势民营建筑业企业提档升级,优化落实帮扶措施,采取“一企一策”“上门服务”等形式,在资质审批、创优评奖等方面加强跟踪服务,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支持优势民营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水平和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批服务局) (四)搭建国企与民营建筑业企业帮扶互助平台。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互利共赢,鼓励国有企业与优势民营建筑业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开展点对点帮扶,在工程承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助力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建筑业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等,提升“投融建营”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二、延伸拉长产业链条 (五)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坚持小型化、专业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支持建筑业上下游优势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企业。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向与房建关联度高的产业拓展,向上下游延伸,培育细分领域新优势,向构件生产、机电安装、质量检测、安全鉴定、工程加固、装饰装修、劳务输出等方面转型,走错位发展、良性竞争道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持续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持续巩固暖通空调、电梯安装、人防设施、土工合成材料等产业优势,打造一批我市建筑业特色产业新集群,引导企业集聚发展。推动民营企业与建筑业央企深度合作,推进产业全链条升级,以高质量产品供给积极融入建筑业央企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探索建立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类大型企业集团协同发展机制,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我市企业在市外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外重点区域组织推介会、供需对接活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大型投资平台、建筑业企业、工贸企业等各类企业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海外、省外工程建设带动力度,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认定后给予信用激励。研究制定推动德州市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过程结算列入招投标和合约签订内容,工程竣工后对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不再重复审核。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不应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立施工过程结算的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结算过程中的分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九)加快竣工结算进度。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并足额拨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支持在合同中列明建设单位未按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赔偿条款,并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十)规范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工程量、价、费的核对和确认,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不得强制民营建筑业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抵房、抵物偿还工程款的,要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房产、物品市场价值,严禁欠款方擅自以虚高价值抵房、抵物偿还工程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十一)着力解决和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严格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推动国有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账款支付效率。健全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同纠纷法律救济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建立账期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对清理拖欠民营建筑业企业账款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将工程款拨付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相关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对未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有关情况。(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十二)减免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鼓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在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德州市域范围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优化建筑业企业融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建筑业企业特点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帮助企业优化债务结构,推动贷款期限与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匹配。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市场环境合理确定信用评级,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保障,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落实建筑业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优质民营企业通过联合会商机制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融资“白名单”制度,助企纾困解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分行、德州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四)加大企业应急转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市内应急转贷备案机构落实上级文件要求,主动担当作为,为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转贷服务。引导合规的市场化资金在现有合法转贷费率的基础上再下浮不低于20%,切实惠及民营建筑业企业,缓解企业短期流动性困难和到期贷款周转资金压力。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将纳税贡献大、就业带动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纳入转贷资金使用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分行、德州金融监管分局) 四、加强科技创新示范引领 (十五)加快民营建筑业企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以建设优质产品和“好房子”为目标,加强科技创新,走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发展道路,大力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发展建筑业新质生产力。重点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在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融合发展中的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究、项目推广应用等。(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六)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民营建筑业骨干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帮助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奖补政策。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试点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建筑业企业合作交流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民营建筑业企业使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七)加大民营建筑业企业品牌建设支持力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评优评奖和品牌遴选等活动中,推荐民营建筑业企业或其承揽项目参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参与评选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形除外。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实施重要技术创新,开展帮扶指导服务,提升项目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民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技术交流,繁荣创作,申报优秀创新成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八)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措施清理工作,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民营建筑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以直接投资或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期公开并动态更新相应项目计划清单,明确项目规模、投资计划、建设周期、资质要求等详细内容,推动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充分竞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九)加强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评价结果与建筑市场应用相结合,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评先评优、政府投资和国企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类工程项目保证金缴纳、行业部门差异化管理、资质审批等方面,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将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等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移出失信名单,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局) (二十)依法保护民营建筑业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行政部门护航民营企业作用,严肃查处侵害民营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依法规范适用涉财产类强制性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探索建立建筑业领域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制度、涉企诉讼“双免保”白名单制度,降低企业资产冻结风险。(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加快建筑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及专业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家培训,打造一支有决策、有作为、善经营的企业家队伍。贯彻落实德州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专业性强、擅长经营管理、学历层次高的建筑业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优势民营建筑业企业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开展自有或行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进一步支持遴选和吸纳民营建筑业企业专家进入本地工程建设领域专家库。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大赛,落实竞赛激励政策,培育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畅通人才晋升渠道。符合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等政策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组建建设工程技术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本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加大“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德州市公安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德州市水利局 德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德州监管分局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