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必须依据现行的规程规范,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应满足勘察任务的要求和勘察文件深度要求。
1.2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按照拟建建筑物的特点,结合场地地层特征,明确勘察目的,针对性地采用勘察手段,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岩土层序划分恰当,综合分析评价有据,建议结论合理、安全可靠。
1.3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包括孔数、孔距、勘探深度及各类勘探孔比例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查明建筑物场地地层结构、岩性和均匀性。
1.4 原状取土器及取土方法的采用,应满足工程对取土质量的要求。
1.5 对原状土样、岩样的采取及原位测试工作量,应满足规范在数量与统计上的要求。
1.6 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项目的确定,应满足地基条件和工程分析的需要,能合理、正确地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计算指标、参数和图表。
1.7 特殊土的勘察、测试评价、应满足专门规范的要求。
1.8 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应通过勘测、调查、给予查明并作出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