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规〔2026〕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商环境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202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稳增长”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建筑业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为全省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结合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推动智能建造发展
    推动智能建造在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应用,自2027年1月1日起,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率先开展智能建造应用,鼓励采用安全可靠BIM技术“一模到底”。推进智能建造试点提质扩面,打造一批智慧工地等施工安全领域应用场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评审办法中设置智能建造内容,鼓励应用智能建造技术。加强智能建造项目前期谋划,开展智能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由同级住建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相关经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财政厅。其他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职责对口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加快建筑业“走出去”
    支持建设工程企业在海南设立国际业务总部或区域中心,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各类优惠政策优势,吸引更多企业从海南出海。成立服务建筑业“走出去”省级工作专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先行出海,探索出海路径。鼓励建筑业与制造、石化、交通、能源、农业等领域协同联动出海;鼓励建设工程企业在海南自贸港设立财资中心,办理境外工程项目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以及保险、金融、法律仲裁、咨询等机构组建出海联盟,举办国际性会议、论坛、展会等活动,为建筑业“走出去”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关)
三、全面推广“好房子”建设
    全面推行《海南省好房子技术导则(试行)》,制定“好房子”系列配套标准,打造一批适应人民群众不同需求的好房子。深度推广“好房子”理念,新出让住宅用地可将“好房子”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约定;鼓励已出让土地新建住宅项目按《海南省好房子技术导则(试行)》及相关标准建设,引导住宅品质梯次提升。制定“好房子”相关评价指南,开展“好房子”评价。(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四、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
    鼓励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持续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和质量验收规范,开展装配式建筑新型结构技术体系评估论证。因地制宜推广模块化建筑,提升施工现场工业化程度和整体性水平,有力保障质量安全。鼓励老旧住房改造“原拆原建”项目优先采用模块化建筑;鼓励学校、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模块化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推进行业自律,引导装配式建筑行业有序竞争,防范产能过剩风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优化企业服务
    推动建立公路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技术、管理模式相近的施工总承包业绩互认机制;完善联合体业绩的认定方式和程序,推动应用于建设项目招投标;对有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升级需求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一企一案”专项服务。持续优化服务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事项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省内外优质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港口航道、桥梁隧道、水利枢纽、能源电力等省内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择优选择中标单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六、大力推进城市更新
    及时发布城市更新政策和项目清单,在土地供应、规划管理、容积率计算奖励等方面出台城市更新专项支持政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企业采取“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方式参与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适度增加建筑面积,补充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安全设施,增加社区公共活动空间。研究制定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则,推广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等创新模式,推进“清凉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七、优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要用好项目前期经费,高质量谋划建设项目,积极争取更多国家资金支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要求。推行工程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支付,对无争议部分先行结算支付,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处理;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细化结算时点和审核时限要求。实行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挂账督办,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节严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
    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持续加强担保各方主体行为监管,防范代偿风险。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筑业企业,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免予开具保函;对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筑业企业,依规给予70%-90%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减免;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可在全省任一市县开立1个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存储一定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续新建项目无需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开具保函。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相关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
九、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推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免罚”机制,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发现、主动报送、主动整改事故隐患,对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依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对信用良好、风险隐患较低的企业,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隐患高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力度。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司法厅)
十、深入优化联合验收
    建立施工过程服务机制,推行一对一验前指导,整合人防、消防等事项过程服务内容,对重点内容分阶段上门服务、技术交底,提前化解施工质量缺陷隐患。联合验收所有查验事项,统一实施并联协同,消除重复查验、分段整改的低效问题。推行城建档案告知承诺制,企业作出限期移交档案承诺即可先行通过档案验收。一般建设项目联合勘验(含复验,不含项目整改时间)原则上在15日内完成并出具验收意见;事项单独申报或不需要现场勘验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畅通企业投诉渠道,持续优化建设工程验收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国家安全厅)
十一、持续开展科技创新
    围绕建设领域重点研发需求发布“揭榜挂帅”榜单并给予科研项目立项支持。鼓励建设工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设工程企业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建设领域相关课题研究,加强相关研究成果在建设项目的实施应用,持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经认定的标志性应用场景项目,按照《海南省支持现代化产业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对应用智能建造、模块化建筑以及按照“好房子”相关要求建设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地上建筑面积3%的容积率奖励,并推荐参评“绿岛杯”等省级及以上奖项;项目满足多个容积率奖励情形的,最高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6%。落实金融惠企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融资支持,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第三方担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融资;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征信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和财税优惠;建筑和市政领域设备更新以及新购置智能建造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投放范围、享受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南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本文所列容积率奖补、财政资金奖励等措施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本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建管〔2022〕312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