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数据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资源生态局、交建局、审批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单位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牵头整合部门指导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现场管理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在交易现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一)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三)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以及所具备满足开评标的基本功能的独立开评标室、音视频存储等相关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在线监管平台将其归集的以上信息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进行共享。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代理机构原则上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人员配置。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成立项目组。项目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为代理机构本单位人员,其相关信息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查询。其中,《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从业人员均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投标流程以及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知识。 2.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建设类、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有分等级的注册执业资格需为一级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且至少具备一项招标代理业绩。 3.招标文件编制人具备工程建设类、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有分等级的注册执业资格需为一级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 (二)管理制度。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招标代理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岗位管理、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管理、档案管理、合同履行等相关制度。 (三)信息安全要求。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招标过程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信息泄露。 (一)确定招标项目组成员岗位以及职责分工,以及指导、协调、检查招标项目组成员的工作; (二)指导编制并审核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等文件; (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招标代理全过程工作; (四)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六)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提供的其他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通过框架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在每个招标代理项目实施前书面确认项目负责人并经招标人批准。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金额或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式。各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一)拟订招标方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协助开展资格预审;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条件及文件备案;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组织现场踏勘、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七)协助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八)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九)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十二)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异议投诉; (十三)收集、保存和移交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委托事宜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处理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处理结论告知招标人,并经招标人审核。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招标人需要代理机构另行管理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档案内容、管理期限、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设立登记所在地为福建省内的须在住建政务服务系统撤销登记。 第二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核实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代理机构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由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核实处理。 相关处理结果通过行政监督部门指定媒体及在线监管平台予以集中统一公示。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