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通知
苏州建函建〔2026〕165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建设、造价咨询、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第802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文件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就做好2026年度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6年11月15日(含)前,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完成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

二、2026年11月15日后收到结算资料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审核,发承包双方予以配合。2027年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应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依据。

三、建设各方应主动配合补充完善结算资料,不得无故拖延。对结算争议主动履行各方处置责任,组织会办磋商,避免因局部争议影响整体结算进度。

四、建设单位可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项目成果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依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五、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审核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审核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未完成审核的项目,于2027年1月30日前填写《苏州市2026年建设工程应结未结项目一览表》(附件),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七、应结未结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查实属于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延误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其不良行为录入企业及相关造价师信用平台。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结算工作中产生的纠纷问题,督促各方做好年终结算工作。

建设各方要充分认识年终价款结算工作对防范工程款拖欠、保障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协同联动,着力打通结算堵点、破解结算难点,加快推进项目竣工结算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附件:苏州市2026年建设工程应结未结项目一览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3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610/9eb01b052409444395b051a58ddc5dfe.shtml?session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