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通知 宁建规〔2026〕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现就调整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包含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计取。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列入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取费标准按照项目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21%执行(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我省现行相关计价规定)。 三、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可根据具体的施工方案按实计取。 四、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义务。2026年9月28日前已招标工程或在建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取费标准按《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的通知》(宁建价〔2021〕2号)执行。 五、本通知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配套使用,自2026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的通知》(宁建价〔2021〕2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