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丽水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的设计、生产、安装及验收活动,推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及《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lt;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gt;的通知》要求,结合丽水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获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的设计、生产、安装、监理及验收活动,均必须按《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lt;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gt;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 二、 规范行政审批与设计审查 设计把关:各设计单位在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选用防护门类设备参数。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防护门类技术指标的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新标准的设计文件不予通过。 审批衔接:各级国动部门在人防工程报建审批环节,应加强对防护设备选型的指导,确保新标准在项目前期落地。 三、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质量监督: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新标准,加强对防护门类设备进场验收、安装质量及调试检测的监督管理。 附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的通知(国人防建〔2025〕4号) 丽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10月8日 原文链接: http://www.lishui.gov.cn/col/col1229430544/art/2026/art_93117509558b481db3c41bfff11c020f.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