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补齐临时建筑管理制度短板,构建临时建筑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体系,结合《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新规定、新要求,特制定《瑞安市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三、制定目的 切实规范临时建筑审批,全面加强临时建筑监管。 四、制定主体 本次制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初稿,经征求意见、专题会议讨论、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后修改,最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涵盖临时建筑管理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临时建筑的审批依据、可申请情形、总体要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许可到期延续的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临时建筑批后“全周期”监管要求及各环节责任部门分工;临时建筑管理文件模板。 六、注意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的管理活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的管理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七、一问一答 问:哪些情形可申请建设临时建筑? 答:(一)因解决重大安全隐患、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满足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的。(二)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本项目需要搭建、工程竣工前必须拆除的。(三)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建设的。 问:是否所有临时建筑建设前都需要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且已按规定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的临时建设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问:临时建筑规模有无限制? 答: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不得建设地下室。因公共利益或生产工艺、建筑强制性规范要求等情形,确需突破上述规模的,由项目属地功能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 问:临时建筑最长批准期限多久? 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问:临时建筑建成后投入使用前是否需要报备? 答:根据本细则应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自然资源所申请规划核实,及时组织地勘、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单位还应按规定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八、关键词诠释 本细则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在有合法权源的土地上,按照批准用途临时建设使用、不登记产权且在有效期届满前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 本细则所称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和受委托对储备地块实施资产管理和利用的单位。 九、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缪玲珑 联系方式:0577-66612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