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6〕123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绩补录工作要求

(一)及时传达补录业绩。各地区住建部门要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将《省通知》转发、传达给属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指导各类建筑企业严格按照要求申请资质,补录业绩。

(二)严格审核项目信息。各地区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省通知》要求审核企业补录的项目信息,对于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技术指标等重要信息,应认真核查相关平台电子信息或佐证材料原件,确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协同开展现场核查。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住建局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专班业绩审核职责分工,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助核查直接监督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相关参建企业所申请A级业绩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四)明确业绩补录时限。鉴于业绩补录公示期7天内无法审核通过,且审核不通过退回修改再次上报后,平台将重新计算公示期,为确保历史业绩顺利完成补录,建议各企业于2027年2月28日前完成历史业绩补录工作。

二、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人员社保工作要求

(一)核查对象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施工劳务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以下简称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需审核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二)核查时间节点。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或重新核定,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社会保险;申请资质增项、延续等,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社会保险。上述要求中的“近1个月”或“近3个月”,均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向前逆推。如:申报月份为8月,“近1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7月份的社会保险,“近3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5月份至7月份的连续社会保险。

(三)核查方式和标准。目前我市可通过大连市市民综合服务平台人社部门共享数据一键查询人员社保信息,社保缴纳单位唯一且与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一致的,予以认定;存在缴纳单位不唯一、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本通知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2026 年 10 月 1 日前已上报业务系统的资质申请,按原有规定执行;2026 年 10 月 1 日(含)之后受理的资质申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411-65850256

业绩补录咨询电话:0411-65852051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

https://js.dl.gov.cn/art/2026/9/29/art_4965_2538660.html?session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