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改革若干规定》等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应用,加强责任建筑师队伍建设,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组织开展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评估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改革若干规定》要求,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各类建设项目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评估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评估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评估的具体协调和推进。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委科技委事务中心”)负责梳理、汇总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评估工作专家名录,并会同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上立项建筑师负责制项目的评估工作。区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区级立项建筑师负责制项目的评估工作。

  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区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评估,评估比例不低于区域内试点项目总数的25%。

  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的评估经费由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列入部门预算,区级立项项目评估费用由区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列入部门预算。

  三、评估时间

  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原则上应在竣工验收环节开展评估。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结合实际在施工许可环节就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四、评估流程

  (一)提交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竣工验收环节,提交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自评表(模板详见附件1)。

  (二)准备阶段

  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区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为“评估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就单个项目开展评估或多个项目集中开展评估。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间确定后,应及时组建评估小组,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评估小组应包括建设管理部门代表及评估专家,并视项目情况邀请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估要求,提前梳理并准备有关资料(备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

  (三)实施阶段

  1.评估小组通过资料查阅、现场查看、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估。

  资料查阅: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详细查阅,梳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事项,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现场查看:深入项目现场,实地查看项目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情况,与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核实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座谈会: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方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对建筑师负责制实施情况反馈,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评估小组根据资料查阅、现场查看及座谈会情况,对项目开展评估。

  2.评估部门组织专家编制评估报告(模板详见附件3),报告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成效、评估结论及建议等。评估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五、评估专家管理

  (一)专家范围

  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建立健全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评估工作专家名录,涵盖策划咨询、工程设计、采购管理、施工管理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浦东新区可视情况充实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二)专家确定

  评估部门结合项目特点,从专家名录中确定专家,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人,不得与被评项目有利害关系。

  六、其他

  对评估中发现的好项目好经验,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做好经验交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对责任建筑师的个人业绩、专业特长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责任建筑师知名度,强化责任建筑师队伍建设,深入推动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应用。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反馈。浦东新区可结合区域建筑师负责制实施情况,对本区方案予以调整。

  附件:

  1.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自评表

  2.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评估备查资料清单

  3.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评估报告

  2026年8月17日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60923/0c6bcfa8d3c34bd8bb23bb56c5685f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