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 建筑专业 问:相同性质的电梯井是否可以共用井道? 答:不可以。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1条,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其实施指南该条的实施要点(3)中明确建筑内的每个电梯井均应各自独立设置,即使用于同一种用途的电梯,也不允许共用井道而不分隔。例如,消防电梯竖井与消防电梯竖井之间、客用电梯竖井与客用电梯竖井之间,均需要采用符合要求的井壁分隔。 问:工业厂区内附属配套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建筑是否需要采用装配式建筑? 答:需要。工业厂区内附属配套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属于民用建筑,依据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2月6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工作目标:国有建设用地具备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 结构专业 问:多层钢框架结构顶层采用轻型门式刚架的结构形式时,顶层的门式刚架是否可按照《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 答:多层钢框架结构的顶层采用类似门式刚架的轻型屋盖结构形式时,此类结构形式并不属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0.2条规定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适用范围,因此其各项指标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标准》(2024年版)GB/T50011-2010 问:天津市采用桩基的建筑物,当满足《建筑抗震设计标准》(2024年版)GB/T50011-2010第4.4.1条的条件时,其桩基设计是否可以不考虑地震作用工况? 答: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5.1.2条的规定:“对于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抗震设防区低承台桩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桩顶作用效应计算可不考虑地震作用:(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给排水专业 问:车库内设于车位间的室内消火栓箱门开启度有何要求? 答: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3.10条4款之规定。 问:天津市二次加压供水泵房控制柜是否可以设置在泵房内? 答:依据《天津市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工程技术标准》DB/T29-69-2024第5.1.5条之规定:“泵房内电控设备应与水泵机组、水箱(池)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有防水、防潮措施。” 暖通专业 问:设置有自然排烟的场所,可以采用机械补风么? 答:设置自然排烟方式的场所,宜采用自然补风方式。 自然排烟场所的排烟量受火灾火势大小、排烟窗面积、室外风向风速等条件决定,不是一个固定风量。如果采用机械补风,有可能导致该场所的烟气蔓延。因此,自然补风的场所应尽量采用自然补风方式。若客观条件不具备自然补风,可采用机械补风,但需控制补风量不超过排烟量的80%,同时防止气流短路。 问:厂区内有污水泵房,面积较小(不超过50㎡),采用厂区自备的蒸汽锅炉房作为热源,末端配置散热器供暖系统,污水泵房可否不设置热计量表? 答:依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3.2.25条:集中供暖系统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热量结算点; 具体到上述污水泵房,厂区锅炉房已设置热计量装置,若厂区内的污水泵房无供热量结算点要求,可不设置热计量表。 电气专业 问:高层住宅是否允许部分弱电线路敷设在强电管井? 答:1、根据《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T 29-22-2024第12.3.8,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电气竖井作为电气线路垂直通道,电气竖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分别设置强电、弱电竖井; (2)建筑高度不大于33m的住宅应设置电气竖井,强电、弱电可合用,建筑高度不大于12m的住宅可设置简易竖井。 2、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8.11.9条,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必须全程敷设在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线槽)内。 3.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6.1条(红线禁令)电力线缆(强电)与智能化/弱电线缆严禁共用同一导管、同一桥架。 综上所述,根据规范要求,高层住宅大于33m的,强弱电井已经分设,弱电线路原则上不应敷设在强电管井。但如果存在非常特殊的情况,弱电线路部分敷设在了强电管井,则应保证强电、弱电线路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且弱电线路必须全程单独敷设在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线槽)内。 问:新建建筑物屋顶设置光伏发电系统是否有设置规模的要求?新建建筑物红线内设置光伏路灯是否就不需要再另设光伏发电系统了? 答:1、《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28号对屋顶光伏规模要求如下: (1)新建公共机构、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50%; (2)城镇建筑2025年可再生能源综合替代率≥8%; 2、《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津住建科〔2023〕18号对屋顶光伏设置要求如下: (1)可再生能源管控硬性条款: 新建建筑至少配套一种可再生能源,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纳入节能专项图审、分项验收一票否决。 (2)光伏规模指标:新建公共机构、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50%;住宅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 3、《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达标措施为建筑本体配套光伏,不成规模的光伏路灯属于道路照明附属节能设施,不属于建筑可再生能源达标系统。 市政轨道 市政专业 问:本项目过热蒸汽设计温度250℃、设计压力1.6MPa,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2.40 MPa。针对“管道冲洗、试压”提出“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2.40 MPa”,是否需满足《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第8.6.4条中第5款:1.5倍设计压力乘以试验温度许用应力与设计温度许用应力比值后的水压强度试验值的要求。 答: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2.40 MPa,满足《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第8.1.1条中强度试验压力为1.5倍设计压力的规定。基于金属材料许用应力与温度函数关系的材料力学知识,常温水强压试验工况下管系应力状态,非等效于设计温度250℃压力工况下的管系应力状态与应力强度。基于此,管道元件则应按“压力-温度额定值”选配相应压力等级;因而水压强度试验应执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第8.6.4条中第5款、《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第8.5.2条中第3.2)款的相同规定。 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中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采用污水砖砌工艺检查井,请问雨水检查井是否可以采用砖砌工艺检查井。 答:《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第4.1.7条,雨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q•ψ•F。第5.2.4条,雨水管道应按满流计算。砖砌检查井采用砌筑工艺,容易产生外水入渗入流,特别是对于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外水的入流入渗增加了雨水管道的实际排水规模,降低了雨水排水安全。《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第2.2.9条,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故雨水检查井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工艺检查井。 岩土勘察 勘察专业 问:勘察期间未见地下水,有地下室时是否需要提供抗浮设防水位? 答:需要。勘察期间虽未见地下水,但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由于地表水体下渗、地下水径流补给、人类活动引起水文地质条件改变等因素可能造成地下水位的逐步抬升,特别是遭遇强降雨、洪水等极端因素下,地下水位可能快速抬升,对地下结构的抗浮稳定造成安全隐患,严重时可能造成地下结构变形、构件裂损、甚至局部或整体上浮,因此无论勘察期间是否遇到地下水,只要涉及抗浮稳定性问题,勘察成果中均应提供抗浮设防水位。 问: 勘察报告中场地液化等级判别结果为“轻微~中等液化场地”可以吗? 答:不可以。《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明确规定液化等级分为轻微、中等和严重三级。《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第3.2.2条规定:场地中若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和地基的液化等级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T29-247第7.3.9条规定:对每一场地或不同工程地质单元应提供明确的地基液化等级,以作为判别地基液化危害程度及确定合理的抗液化措施依据。按每个试验孔计算液化指数结果,应结合场地条件综合确定场地的液化等级。在同一地质单元各孔判别结果不一致时,可按各孔液化指数平均值或以多数判别结果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处于不同地质单元或场地占地面积较大或线路工程、液化土层分布复杂、液化等级差别较大时,应分区进行评价。综上所述,工程勘察报告中不应出现“轻微~中等”或“中等~严重”等液化判别结论。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中的相关规定。
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建筑物;(2)建筑场地位于建筑抗震的有利地段”。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3.1.2条的规定,“有利地段”为“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对于天津市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桩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条规定时才可以不考虑地震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