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规范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漳建规〔2026〕2号 各县(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及处理,减轻企业负担,市住建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制定了《规范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若干规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规范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下称投标保证金)缴纳及处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我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住建、交通、水利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缴纳及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投标人可以采用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现金等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 企业自愿采用年度保证金的,年度保证金的缴存额度,由投标企业按照以下企业类型及标准选择缴存,具备多项资质的投标企业,可按照以下标准自主选择缴存类型。相应资质采用较低档缴存额度的,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高于缴交额度的,应补足差额;采用较高档缴存额度的,无需补足差额。 1.勘察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缴存额度为5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两档(由投标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下同); 2.设计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缴存额度为5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两档; 3.施工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缴存额度为20万元、40万元人民币两档; 4.监理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缴存额度为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两档。 投标人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付款方式)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及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六条 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时,由招标人按有关要求追缴足额保证金,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差异化”监管对象。 第七条 年度保证金缴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投标人出具“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原件,供投标人投标时使用,同时在网上予以公示,供评标时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使用年度保证金参与投标且项目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不得申请退还年度保证金。年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以“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保证金有效期内申请提前退还年度保证金的,经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发布的办理流程退还其年度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按同期活期存款计取)。年度保证金从退还之日起6个月内,该投标人不得再次申请缴存年度保证金。 年度保证金应在到期前完成续缴。相关缴存和退还年度保证金的信息,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专栏予以公示。 第八条 使用年度保证金的,在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后,投标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年度保证金。补足前,不能再使用年度保证金;补足后,恢复该投标人年度保证金并上网公布;逾期未补足的,其年度保证金自动失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回“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并上网公布。年度保证金失效后,账户仍有余额的,该投标人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退还余额。 第九条 有关年度保证金的办理流程、退还等管理事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原应用于我市住建、交通、水利项目工程投标保证金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位法律法规若有不同要求的,按上位法执行;本规定按项目涉及行业由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6日起执行,《关于实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漳行政〔201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