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推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协同办理的通知
甘建服〔2026〕97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兰州市政管局,各市州及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建办厅〔2026〕17号),进一步拓展集成联办事项,优化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审批流程,推动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方案》(甘建服〔2025〕169号),在现有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基础上,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2026年9月底前实现“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

二、适用范围

1.对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具备投入使用、营业条件的,申请人可一并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对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具备投入使用、营业条件的,申请人可一并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备案已受理且抽中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审验部门(住建部门中依职责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机构)和消防救援部门同步开展现场评定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备案已受理但未抽中检查对象的,消防救援部门单独开展检查。

3.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范围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按照各部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纳入联合验收协同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由消防审验和消防救援部门按各自已有程序办理。

4.公众聚集场所已取得消防验收意见(备案凭证)或仅变更营业主体等不存在建设行为的,在申请联合办理时,无需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5.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因建设主体与营业主体不同等客观原因暂不具备消防安全检查条件的,在申请联合办理时,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并注明具体原因。

6.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后续抽查检查由消防审验和消防救援部门按各自已有程序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工作任务

(一)推动集成联办。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根据适用情形选择办理事项,线上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和各地工程审批系统,线下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站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单和申请材料纳入联合验收“一张表单”和“一套材料”管理,系统自动获取历史数据填充申请表单,对可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的申报材料应免于再次提交。

(二)实施联合勘验。各地在已开展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基础上,建立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自然资源、人防、消防审验、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勘验机制。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联合勘验,负责汇总专项验收意见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未通过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应申请专项验收现场复验,复验合格的即通过联合验收。联合验收过程中,对建设单位同时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审验和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约定时间同步开展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分别形成现场评定与现场检查意见,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意见不一致的,要进行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三)推动分批验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建办厅〔2026〕17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若干措施》(甘建质〔2023〕142号)有关要求,推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可满足工程整体安全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为最小验收范围,进行分批验收。建设单位应科学划分验收范围,确保首期消防验收的单体建筑物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对单位工程的要求,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消防功能,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在首期消防验收范围内,消防验收部分的消防设施性能稳定、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同时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四)推进数据共享。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甘肃总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动审批结果实现电子证照应用。加强对申报、审批、制证等环节数据质量管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3.0》,实时归集至省级、部级工程审批系统。

(五)强化监管协同。各地消防审验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4〕1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备案,会同消防救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甘建消〔2021〕140号)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协同。按照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交流和协作,确保消防安全。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强部门协同和要素保障,统筹做好流程优化、系统对接、12345热线知识库更新、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有序推进,有效落地。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意见建议,及时报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深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实施意见》

     (建办厅〔2026〕17号)

2.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事项清单

3.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部分)

4.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材料清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部分)

5.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5

 

原文链接:

https://zjt.gansu.gov.cn/zjt/c115381/202609/174391909.shtml?sessionid=&fLEvYk0FzGXg=1789171968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