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物〔2026〕9号 各市(地)住建局、齐齐哈尔市城管局: 2025年5月26日,我厅印发《黑龙江省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分级管理技术导则(试行)》《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试行)》(以下分别简称《住宅类导则》《非住宅类导则》)。针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厅组织有关主编、参编单位对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研判,并形成问题答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住宅类导则》《非住宅类导则》应用贯彻实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日 《黑龙江省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分级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试行)》实行有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住宅类导则》《非住宅类导则》中附表A,同一房屋(结构单元)结构体系填写时,实际存在较多的建筑结构体系不明确,或同一房屋(结构单元)存在不同的结构体系,如“下部混凝土结构—上部钢结构”“下部砌体结构—上部钢结构”“下部砌体结构—上部混凝土框架结构”等,实际应用时,该如何填写? 答:结构体系存在多种类型时,可按“其他结构”填写,但应判断占主导地位的单一结构体系并填写,并用文字描述次要结构的部位和范围。 问题二:《住宅类导则》《非住宅类导则》中附表A,同一房屋(结构单元)楼(屋)盖类型填写时,实际存在多种楼(屋)盖类型,如现浇钢筋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板、钢结构楼(屋)盖等,实际应用时,该如何填写? 答:同一房屋(结构单元)存在多种楼(屋)盖结构类型时,应研判并填写主要楼(屋)盖类型,涉及大跨度屋盖时,尚应补充填写“大跨度屋盖”信息,并用文字补充描述。 问题三:《非住宅类导则》中附表A,“大跨度屋盖”信息填写时,如何界定“大跨度屋盖”? 答:大跨度屋盖可按如下界定:跨度≥9米支承在砌体结构上的混凝土梁,跨度≥18米的混凝土结构屋盖,跨度≥12米的钢梁式结构、单层网壳结构,跨度≥15米的屋架、管桁架、空腹桁架结构,跨度≥18米的门式刚架结构,跨度≥24米的空间结构(空间网格、张弦梁、索膜等),悬臂结构按悬挑长度的2倍确定跨度。 问题四:《住宅类导则》《非住宅类导则》中附表A,“使用信息—维修维护信息”填写时,如何界定年久失修、由非专业队伍进行维修维护、由专业队伍及时进行维修维护? 答:(1)“年久失修”是指房屋因缺少维修维护措施,现状下存在明显影响使用功能、耐久性、可能危及安全性的损伤损坏,应及时维修但长期得不到维修的情形。 (2)专业队伍维修是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聘请第三方具有相关工程经验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对房屋进行的维修维护。 (3)非专业队伍维修是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进行的维修维护。 问题五:多产权人使用的非住宅既有房屋建筑;同一房屋建筑(结构单元)分属不同行业领域的多生产经营业态(二类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其使用的非住宅既有房屋建筑,如何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分级管理要求? 答:(1)多产权人使用的非住宅既有房屋建筑,按照《住宅类导则》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分级管理要求。 (2)同一房屋建筑(结构单元)、分属不同行业的多生产经营业态(二类及以上)的非住宅既有房屋建筑,按照《住宅类导则》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分级管理要求。 问题六:单一产权人使用的住宅既有房屋建筑;单一产权的同一房屋建筑(结构单元),分属不同行业的多生产经营业态(二类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其使用住宅既有房屋建筑,如何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分级管理要求? 答:(1)单一产权人使用的住宅既有房屋建筑,按照《非住宅类导则》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分级管理要求。 (2)单一产权的同一房屋建筑(结构单元),分属不同行业的多生产经营业态(二类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其使用住宅既有房屋建筑,按照《非住宅类导则》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分级管理要求。
〈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试行)〉实行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