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机制》的通知 吉发改投资联〔2026〕404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草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卫生健康局、林草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林草局: 为加强政府性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现将《加强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机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31日 附件 加强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政府性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更好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地方、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和安排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省级基建资金等各类政府资金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安排中央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接各类中央资金政策导向、投向领域、资金“总盘子”等情况,及时向各地、各部门传达国家政策和有关要求。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立足省里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发展重点,按照“实施一批、前期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要求储备项目,推进项目前期成熟度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要求,避免由于项目储备不足、质量不高影响资金争取。政府投资项目要列入到相应层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和遴选工作,鼓励多申报项目,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要全部申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造价标准,不得超标准建设,同时要充分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工作程序开展项目遴选。遴选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国家要求履行项目申报程序。需要省财政配套资金或者出具承诺函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或列入申报投资计划前需会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或下达的专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有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向国家申报项目后,省发展改革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部委沟通对接,及时掌握项目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进展情况,争取我省项目获得国家更多支持。 第六条 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省发展改革委按要求履行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或转发程序。国家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要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国家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要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投资计划要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和内容,避免出现“报大建小”问题。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跟踪项目建设进展,实时掌握各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开工手续办理、投资完成进度、资金到位和拨付使用、竣工结项等情况。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填报项目进展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分专项建立问题项目清单,督促有关方面提出整改措施,推动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及时履行投资计划调整程序。 第九条 省项目推进中心建立政府性资金项目台账,全过程跟踪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加快建设。 第十条 优化资金拨付审核程序。项目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审核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完成资金拨付,自项目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至完成资金拨付,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程序按照附件要求办理,执行统一的申报审核流程、审核要件与审核时限。 资金拨付审核推行“非必要不踏查”原则。除审计检查发现问题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重要疑点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对项目进度进行实地踏查,可通过线上核查、数据比对、市县报告等方式替代,或结合阶段性验收工作同步开展。确需实地踏查的,需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严控踏查频次与范围,减少基层工作负担,缩短审核时限,原则上要在收到资金拨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踏查。 第十一条 对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基建资金的项目简化审核流程,采用首次资金预拨制度。 工程类项目执行首次预拨,项目开工后可预拨财政补助额度的30%,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上浮到40%;项目立项文件、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开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资金支出凭证齐全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先行受理并推进审核拨款工作,可拨付至安排资金额度的70%;已拨资金超过安排资金额度的70%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严格系统完整审核拨付剩余资金。 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在项目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后,即可按照合同约定逐次预拨资金,待采购物品完成验收且验收单据审核无误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强化监管震慑和问题督导整改,对政府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重点扶持的项目、未按期开竣工项目实施重点督导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计划,推动项目单位(法人)规范有序加快建设、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对上一年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考评,对以往年度考评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考评结果通报各地、各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督促资产管理主体落实从资金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中形成资产卡片,依照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督促资产管理主体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加强评估考评结果运用,把投资计划执行评估情况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额度和项目申报排序的依据。具体应用原则为: (一)对考评结果排名靠前的地区,在下一年度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专项债券项目申报上给予优先排序或申报评审中给予加分倾斜;对考评结果排名靠后的地区,在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券项目申报上给予靠后排序。 (二)对于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整投资计划,调整投资计划时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县(市、区)项目。 (三)对于投资完成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低于年度绩效目标的,下一年度暂停该县(市、区)该类资金该投向的资金申请,或核减支持规模。 (四)对于超过投资计划下达的完工时间1年仍未完工的,下一年度暂停该县(市、区)该类资金该投向的资金申请,或核减支持规模。 (五)对审计、巡视等提出问题的项目,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不再受理该县(市、区)该类资金该投向的资金申请。 (六)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国家和省里损失的,至少1年内不再受理该县(市、区)该类资金该投向的资金申请;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发现或被巡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性为骗取国家和省里资金的,至少2年内不再受理该县(市、区)该类资金该投向的资金申请。 (七)其他违反相关国家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问题项目失信主体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工作流程(试行)》规定,将失信主体按程序纳入信用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于有关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省发展改革委开展调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1.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程序 附件 1-1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程序 一、资金拨付审核要件 (一)资金拨付申请文件 省级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文件由项目单位出具;市县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二)资金拨付申请表 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的项目填写《转移支付资金调拨申请表》(附件1-1-1),申请省级基建资金的项目填写《按进度拨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调拨申请表》(附件1-1-2)。 (三)资金拨付佐证材料 ①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研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按照《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可简化程序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文件;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③开工许可证;④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⑤资金支出凭证(包括向施工、设计、咨询及监理服务等单位支出的资金);⑥项目入统投资额度超过已拨付资金额度的证明文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项目入统截图文件,无法入统的工程类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的工程计量单)。 首次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不需提供资金支出凭证、项目入统投资额度证明文件。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或无需办理开工许可证即可开工的项目不需提供开工许可证。国家和省对资金拨付要求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二、资金拨付审核流程 (一)省级项目 1.项目单位(预算单位)向省级资金拨付审核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省级资金拨付审核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要件进行审核,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省财政厅发起资金拨付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 3.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省级资金拨付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复核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成核拨(2个工作日内完成)。 涉及中直单位、省属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按有关监管规定通过线下方式报省财政厅申请和核拨。 (二)市县项目 1.项目单位向市县资金拨付审核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市县资金拨付审核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和用款单位申请等,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起资金调拨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级资金拨付审核部门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 3.省级资金拨付审核部门收到市县申请及佐证材料后,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成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 4.省财政厅收到资金拨付申请后,根据省级资金拨付审核部门审定的资金申请完成资金拨付(2个工作日内完成)。 5.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调拨资金后,及时完成资金支付或下拨(2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 1-1-1.转移支付资金调拨申请表 1-1-2.按进度拨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调拨申请表 附件:附件:加强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机制.doc
附件1-1-1.转移支付资金调拨申请表.xlsx
附件1-1-2:按进度拨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调拨申请表(资金主管部门用于调拨市县).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