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建通〔2026〕4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消防质量监管,提升消防工程质量,强化源头管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参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开工前精准判定工程类型(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并取得对应审查合格文件;施工阶段组织参建单位核查消防设计文件落实情况,严格按图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组织消防查验;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并及时移交消防有关档案。

设计单位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严格依规依标设计,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详细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参与消防查验并出具意见。

施工单位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图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影像记录,编制消防竣工图,参与消防查验并出具意见。

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在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消防质量内容,参与消防查验并出具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法定从业条件,与参建及供应单位无利害关系,依法依规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意见或报告负责。

二、加强消防设计质量管理

(一)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编制深度应达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应当将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审验部门根据施工图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二)施工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其他建设工程)。

(三)设计单位应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设计前现场踏勘,全过程参与改造项目消防技术指导,及时解决设计文件中的技术问题,确保施工现场与设计文件一致。

三、加强消防工程施工进场材料管理

参建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对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开展见证取样送检、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应加强查验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检测证明、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涉及消防应进行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消防设计文件形成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检验内容,并纳入施工专项试验方案中,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进行见证,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方案应包含消防相关内容,加强查验进场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检测证明、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时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工程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采取抽查和抽测方式,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责令退场,对质量行为和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要按照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对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体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情况;重点督促各方参建主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超限建筑加强性措施论证类项目应重点查看专家意见落实情况);涉及隐蔽工程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存在涉及消防工程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落实,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一)施工放线定位阶段。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性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二)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阶段。重点对墙(包括防火墙、承重墙、防火隔墙等)、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三)屋面及内外装修施工阶段。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保温系统设置及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及装饰层之间空腔的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及其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用电装置防火性能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四)设施设备安装阶段。重点对防火及防烟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及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建筑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各类管道贯穿楼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五)室外工程施工阶段。重点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天然水源及市政供水、取水口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室外部分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五、优化消防验收流程

(一)严格开展消防查验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编制消防施工质量查验工作方案,明确参加查验的人员、岗位职责、查验内容、查验组织方式、查验结论形成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开展消防查验,开展消防查验的人员应根据查验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查验成果的质量负责。

查验过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应建设单位申请提供消防验收现场指导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相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办理流程。经查验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查验情况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留存,并按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二)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有效衔接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特殊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审验部门对在消防查验过程开展现场服务指导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可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可按照“样本共选、结果互认”原则,实现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有效衔接。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可参照执行。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管理一体化融合,加强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高效衔接。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擅自变更设计、使用不合格消防材料、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应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跟踪整改落实形成闭环。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施工质量政策宣贯,对各相关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质量保障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