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民营规〔2026〕34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2日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项项目申报、审核遴选、计划下达、实施监管、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专项管理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遵循政策引领、市场导向、择优筛选、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重点支持高成长性、高价值性、强创新性民营企业项目,以及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本专项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评审筛选、投资计划下达及项目实施监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审核把关、现场核查、项目实施的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组织、资金规范使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对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的项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潜力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性、高价值性、强创新性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具体指标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二)政府、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投资的项目,民营企业持股达到相关比例的。具体指标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大研究、培训。

    (四)省委、省政府及委党组明确的其他支持方向和重点任务。

    每年支持重点可根据发展实际,在以上方向中择优确定。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原则上以投资补助为主要安排方式,也可视情况采取贷款贴息等其他方式,通过竞争性审查的规范程序,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其中,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等明令禁止支出。

    第八条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根据本专项总额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量、项目核定总投资、建设内容等因素综合考虑,分等次定额安排,且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项目,以民营企业出资额核算)的30%。重大研究、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建设单位。

    正在申报或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安排。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规模,编制本专项年度实施方案(或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进一步明确当年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补助标准、项目遴选规则等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计划下达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本专项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非储不报”、动态管理。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择优推荐入库。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及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项目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四)项目已纳入本专项省级项目储备库;

    (五)项目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可在申报专项投资当年开工建设,并能形成实物工作量;

    (六)符合年度申报通知和实施方案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本专项年度申报通知及实施方案,组织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核重点包括: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规、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及专项申报通知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建设内容是否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

    第十三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其中,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单位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估算、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度安排、绩效目标、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

    (三)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单位近3年信用记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投资估算、除拟申报的本专项资金额度外,其余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银行授信等落实情况及证明文件)、暂未落实的建设资金限期落实承诺书;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未申报及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承诺函;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落实承诺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可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方式,综合考虑项目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效应、前期工作成熟度、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因素,结合年度支持重点和区域平衡,择优遴选拟支持项目。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评审和遴选结果,提出本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提交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局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州发展改革委及有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及时将转发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市州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审核主体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按期保质建成。应定期向市州发展改革委报告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建立监管台账,通过在线调度、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全过程监管,重点核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建设内容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应按规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要求组织建设,严禁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因项目无法实施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由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将相关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专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计划下达时同步明确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现场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强化监督。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挤占挪用资金、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无故不开工、逾期未完工等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市州发展改革委未履行审核监管职责造成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