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6年第七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冀建执法函〔2026〕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6年第七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请各部门学习借鉴。 一、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损害燃气设施案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藁城区工业东路云颂项目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情况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隆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燃气安全隐患案 某燃气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厂区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102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隆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周某某擅自破坏承重结构案 周某某在住宅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原正对楼梯的门洞位置改变到楼梯右侧,新开门洞尺寸为:高1950mm宽800mm,已对主体结构造成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聘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恢复加固方案,对擅自破坏的承重结构进行恢复,并对其作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分包案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承揽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翟某某,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和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作出罚款6383.93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作出罚款536.25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案 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沧州市运河区向海路与万家街交口西北角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3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831元的行政处罚。 六、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清运建筑垃圾案 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恒兴胡同路面改造项目存在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场地内建筑垃圾约8.69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2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襄都区黄家屯社区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共70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