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水运项目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公路水运项目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6年第2期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公路水运项目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相关要求,规范交通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省级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市县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分包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
第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应遵循“全覆盖、零欠薪”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组织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措施,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项目年度工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准确在海南省机器管交通工程监管平台完成农民工信息录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详见附件1),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具体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资料。
第六条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
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实名制落实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现场人员资格条件,发现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职能管理部门,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良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责任义务、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海南省机器管交通工程监管平台中录入的农民工信息全面、准确。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履行行业监督,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设海南省机器管交通工程监管平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核实反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投诉与举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开立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书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具体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同时须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相关内容作为合同核心条款,明确人工费用单独列支比例、核算标准及拨付周期,约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将足额人工费用专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工程款支付时限、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签订进场承诺书(附件2)。劳动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内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允许进场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并建立农民工花名册(附件3),农民工花名册应包含用人单位名称、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码、工资标准、进场时间、退场时间等内容,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相关财务凭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保存30年。农民工工资相关管理信息应同步录入海南省机器管交通工程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项目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附件4),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农民工用工名单应经分包单位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复核后,在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并每月更新。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海南省机器管交通工程监管平台录入农民工信息,并保证农民工实名登记全覆盖,农民工信息准确。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农民工自主考勤体系,实行电子考勤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结算、支付工程款及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办理计量支付时,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一并提供农民工工资月度支付情况表(附件5)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工资支付表在维权告示牌上公示。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应依据海南省机器管交通工程监管平台信息进行重点核查。不得以信息未录入平台为由,拖欠或拒绝支付经核实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工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银行卡,于用工结束之日起一周内结清。同时,用人单位应留存支付凭证、农民工本人签名或者手印等农民工支付相关资料,并做好说明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情况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到人,将农民工工资纳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正在办理结算、与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存在争议等)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统一办理、代为保管、防止卡片丢失、确保履约等任何理由扣押,亦不得通过收取卡片、留存密码、绑定非本人手机号等方式变相扣押。建设单位依据工资支付表,采取电话回访、现场走访、抽查询问等方式核查农民工身份信息、银行卡及收到工资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每年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不少于4次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若有农民工退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农民工共同办理退场确认书(附件6)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单,经三方签字盖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在维权告示牌公示,同步上传至海南省机器管交通工程监管平台。
第二十五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账户注销公示,公示30日期满且无欠薪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而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二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第三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提供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四)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六)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
(一)监理单位未及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问题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监理单位未定期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海南省机器管交通工程监管平台对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信用等级为D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因违法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存在恶意讨薪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因违法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二)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第三十六条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及相关履职过程中,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劳动合同(月度)
2.农民工进场承诺书
3.农民工花名册(月度)
4.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5.农民工工资表(月度)
6.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附件1: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范本)
身份证:
身份证正面粘贴处
身份证反面粘贴处
银行卡:
银行卡面粘贴处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用人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者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者紧急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与劳动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完成 (项目名称)相应工作之日止。
1.2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施工内容和工作时间
2.1工作岗位(工种): ,具体职责为 。
2.2工作地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施工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
2.3工作时间: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三条 劳动报酬和有关待遇
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经乙方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3.1甲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支付。本项目实行总承包单位代(直)发制度,由总承包单位 通过银行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乙方实名制银行卡。实名制银行卡由乙方本人持有和使用,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特点,乙方工资按第 种形式计酬并按时支付。甲方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3.2.1计时工资制:甲方负责考核乙方出勤情况,按日工资 元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折算在日工资中。乙方中途离职的其工资与在册人员工资同期结付。
3.2.2计件工资制:甲方负责考核乙方工作量,按单价 元(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标准支付。
3.3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和乙方的岗位、技能水平、考核情况,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支付奖金、津贴、补贴等。
3.4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4.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环境。
4.3甲方应按照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
4.4甲方应对乙方的出勤、工作效率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计算乙方工资的依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
5.2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实名制管理要求考勤,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额,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5.3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安全、技能等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5.4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停止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投诉。
5.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6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等各项劳动权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工作规范和实名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爱护甲方的财产。
6.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下:
8.2甲方克扣、拖欠乙方工资或双方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处理。乙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依法予以处理。
8.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农民工进场个人承诺书
农民工进场个人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是公司项目班组的工人。本人郑重承诺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知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坚决服从项目总承包单位各项制度和相关要求。
二、不隐瞒且如实提供个人的身份信息。
三、按要求使用承包单位指定的实名制考勤设备上下班打卡,因自身原因上下班忘打卡或未及时录入的,应在24小时内向总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解释说明,经查证属实的,以书面记录方式补正,逾期未提出异议也未进行解释说明的,按旷工处理。
四、本人提供的工资卡是本人名下真实有效的一类银行卡,银行卡由本人使用和保管,汇入该银行卡工资即为已确认收到该项目的工资。
五、本人每月定期与项目部及班组长核实确定工资款,不虚报出勤,不冒领工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有无理或非法行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六、本人退场前,将主动与项目部结算工资金额,明确剩余工资支付事宜,并签订退场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
承诺人(签印):
年 月 日
附件3:农民工花名册
XX年XX月农民工花名册
(按用人单位班组单独成册)
项目名称:XXXX
施工单位(章):XXXX 更新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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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月初在场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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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累计在场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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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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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发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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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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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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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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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退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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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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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发放形式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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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金人,微信或银行转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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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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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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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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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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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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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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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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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或社保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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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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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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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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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户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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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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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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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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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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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 分包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劳资专管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劳资专管员: 监理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劳资专管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备注:本花名册需要每月在项目醒目位置和维权告示牌处公示,并公布举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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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维权信息告示牌(样式)

附件5:农民工工资月度支付情况表
XX工程项目
农民工工资月度支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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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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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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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在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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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发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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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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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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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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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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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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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元
填表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日 期:
附件6: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按用人单位班组单独成册)
本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进场在 公司(用人单位)承建的 工程项目工地,从事 工种工作,现因 于 年 月 日完成在本项目的所有工作退场离开,本人在该项目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大写) 元(小写¥: )已有本人领取并结清,没有拖欠、克扣。从进场至离场工资卡一直由本人持有保管(卡号 )。
确认人(签字加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证明人(班组长签字加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