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组织实施指引》的通知

陕发改法规〔2026〕403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保障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推动远程异地评标服务高效、监管协同、资源共享,经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适用于在陕西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组织服务、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二)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服务支持系统,在行政监督部门全程监督下,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跨省、跨省内行政区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信息技术手段,在两个及以上评标现场共同完成的评标活动。

(三)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按照分阶段、分批次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通过签署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加强跨省域合作,逐步有序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按照国家阶段目标要求,制定本行业推行远程异地项目的类型和规模标准,在本部门官网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鼓励国有企业参照本指引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四)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1. 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 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3. 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4. 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前几款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五)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具有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确定中标人后,作为招标投标情况资料提交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未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应采取暗标评审+席位制分散评标等方式开展评标。

(六)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模式的,原则上主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鼓励应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提升评标效率、质量和客观性。

二、组织管理

(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各市(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本地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全程监督,依法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优先通过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实施监督,确需现场监督的,可派员赴主场或协调副场所在地同行业监督部门协同监督。

(八)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统一的远程异地协调系统、专家抽取终端等远程异地评标服务支持系统;建立健全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组织实施操作、现场见证和应急处置等统一服务标准规范,共享全省评标专家库资源目录、汇总发布全省工位共享资源目录;指导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做好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见证管理和服务保障。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数据规范及有关工作要求,对接协调系统、专家抽取终端等统一信息系统,配备所需场地和设施设备,做好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见证管理和服务保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评标场所承担所属评标工位共享、预约等管理职责,应当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工位共享、保障服务、内部监督等相关管理服务制度,组建专项服务保障团队,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服务、协调以及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组织保障等工作。

三、运行保障

(九)远程异地评标主要依托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评标场所开展,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主,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建设的评标场所工位纳入全省工位共享资源目录后,可作为评标资源的补充使用,同时应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在线监管。

(十)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为评标主场、副场,评标项目所属地区(地址)或受理项目交易的评标场所(工位)称为评标主场,与评标主场不同地址的评标场所称为评标副场。主场负责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所需的电子交易系统及专业交易工具,副场配合主场完成专家抽取、评标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音视频连接、项目评标、评标报告签署、就餐住宿服务、突发情况应对、资料保存移交、线索移交等工作。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的,一般应当在评标主场参加评标。

(十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统一技术规范配置远程异地评标专用场地、工位、软硬件设施及网络环境,实时共享场地工位信息至调度系统,并通过调度系统动态发布工位共享目录。

(十二)招标人依法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所需专家需求后,主场向调度系统发出副场协作申请。调度系统以随机匹配副场为主,指定辅助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副场及工位,并将预约的场地、工位信息反馈主场。协作配合副场及工位一经确定,无客观原因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换。调度系统以随机匹配方式无法预约到符合条件副场的,可以结合专家资源分布情况指定副场。

(十三)组织服务实行主场负责制,由主场负责评标过程中涉及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协调沟通工作。主副场负责维护各自场内交易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醒、劝阻、记录保存,并分别做好现场在线见证管理、服务保障、专家现场行为评价、技术支持等工作,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十四)评标主场、副场应当按照标段项目分类存储的原则,规范存储评标场所环境音视频资料,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形成的场所环境音视频资料。评标主场可根据管理需要或项目实际要求及时向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评标场所提出以适当方式移交副场环境音视频资料;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和整体归档,供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等按需调取。

四、组织实施

(十五)评标主场、副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评标场所分别负责各自场内专家身份验证工作,统一集中保管通讯工具,引导至评标工位,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

(十六)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标工作。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或需要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使用专用音视频系统依照法定形式和相关规定进行交互。需要核对原件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核对并确认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评审表、评标报告等文件,接到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下达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十七)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等方式及时支付,我省专家劳务报酬参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副场在外省的专家劳务报酬按照专家所在专家库劳务报酬标准执行,鼓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副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用餐、交通等其他费用,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统筹支付。主副场对专家劳务报酬及其他费用支付等事宜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十八)评标过程中专家餐饮、住宿、医疗应急等服务保障工作,分别由主场、副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评标场所牵头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安排,餐饮、住宿等服务保障费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主场、副场所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专家就餐、住宿等保障方式和费用支付渠道,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应当同时公布收取标准和方式。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络故障、系统崩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及服务保障费用。

(十九)主副场之间或副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远程异地评标有关成本分担和补偿机制:主场收费、副场不收费的,主场应当适当分担副场一定运营成本(副场明确不收取的除外);主场收费、副场也收费的,可以由主场统一收费后给予副场一定成本补偿,也可以由主副场按照其收费总和不超过主场本地收费标准,分别确定各自的收费标准,在场所工位共享目录中公布;主场不收费、副场收费的、所有副场的收费总和要按照不超过任一副场作为主场时收费标准的50%合理确定其作为副场的收费标准,并在场所工位共享目录中公布。主副场确定、调整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五、应急处置

(二十)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评标的,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补充抽取专家参加评标。

(二十一)项目在当日未能如期完成评标,需转为隔夜评标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协调评标主场、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评标场所做好后续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二十二)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主场或者副场因故无法正常评标时,应当及时沟通,由主场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故障在短时间内可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启动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由项目单位确定是否延期或采用其他方式评标。项目单位和副场应当配合主场做好资料的封存、保密等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启动评标活动。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三)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行政监督,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副场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做好配合。按照地域管辖优先原则,评标过程中突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牵头处置,副场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处置,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主场,由主场向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报告。

(二十四)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主场、副场应当按照专家库组建单位有关规定对专家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评标主场、副场应各自负责记录本地专家的现场履职情况。评标结束后,主场、副场应将专家履职情况各自推送给主场、副场专家库组建单位,由专家库组建单位对各自在库专家进行考核管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监管权限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二十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评标主场、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评标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实并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七、附则

(二十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建立全省统一的协同保障服务体系,解决远程异地评标组织实施过程中资源调配、居中协调、应急处理、责任认定等事宜。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处置远程异地评标中违规违法行为。

(二十七)各地应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严格依据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统筹推进电子交易系统功能优化与评标场所工位设施升级改造,优先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功能迭代、系统对接和局部改造等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国有企业自建且有意愿面向市场共享的电子交易系统和评标场所工位,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纳入全省工位共享目录。切实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确保系统兼容、数据互通、安全可控。

(二十八)评标结束后,因异议或者投诉,需要评标委员会远程异地复评(议)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二十九)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陕发改法规〔2021〕42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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