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压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关键作用,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局对监理企业的查处情况编订了监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汇编。 案例一 2024年8月9日,南昌市新建区某项目道路施工时出现部分道路塌陷事故。经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该点位项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出现事故的施工道路段存在以下施工问题:1、围挡设置不规范;2、深基坑拉伸钢板未设置支撑及围檩;3、钢板桩深不够,本来9米,现只有6米。以上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施工单位并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也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024年8月27日,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事件立案调查,认定某监理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监理单位、监理主管人员、监理直接责任人共计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2月16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监理公司监理的某工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职责,对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网架结构工程未通过验收施工单位就进入下步屋面施工没有制止,未严格落实关键工序监理旁站制度。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该监理公司的未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监理公司监理的某工程项目(一标段)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巡视检查不到位、巡视纪录不全、安全日志不完善、安全检查有漏洞。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测中心曾4次下发整改单,该监理公司未重视,导致一工人在施工时安全带断裂空中坠落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月8日,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监理公司立案调查,认定该监理公司的巡视检查不到位、巡视纪录不全、安全日志不完善、安全检查有漏洞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2月21日中午12时许,某公司派某单位施工人员进入高新区某小区施工,作业内容主要是破除小区内混凝土路面,施工设备为一台挖掘机及一辆渣土运输车辆。作业伊始,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未与燃气公司进行任何方式的联系,就直接进行开挖作业,至17时许,现场施工人员闻到刺激气味,马上停工,并电话报警119,后续燃气公司抢险队赴现场处置,至当晚8:00许抢修完毕并恢复供气。影响193户居民生活用气,直接经济损失约70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某监理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有及时掌握施工单位作业信息,未能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实行有效监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经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因此次挖断燃气管道事故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且某公司在南昌市雨污管网工作中多次挖断燃气,对居民正常造成了严重影响,某监理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有及时掌握施工单位作业信息,未能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实行有效监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工程建设施工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破坏的通知》《关于高新区“2.21”燃气管道挖断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报告》有关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结合集体讨论结果,对该监理公司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五 2025年7月14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监理公司监理的南昌高新区某工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砼试块留置记录与总包单位留置记录不符;部分钢筋报验数量与所提供钢筋合格证数量不符的问题。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该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5年8月8日,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监理公司监理的某项目工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在装卸物料时水泥罐未密封造成扬尘污染,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水泥搅拌罐未密封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既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也未报告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该监理公司对项目施工现场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也未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违反了《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监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5年8月12日,某公司岩土工程与地下空间研发及相关开发设备生产项目发生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经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开展事故调查,该项目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现场监理等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监理巡视检查不深入,对高处作业人员资格未有效审查,未发现钢结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安全带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巡视检查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现违规使用三点式安全带,施工单位未整改,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该监理公司发现违规使用三点式安全带,施工单位未整改,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5年11月28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监理公司监理的某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审核特种作业人员塔吊司机赵某某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过报审人员已在现场进行塔吊操作。 经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该监理公司的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一)予以警告;(二)行政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6年3月9日,进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监理公司监理的某工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监理单位未结合深基坑、地下室、高支模板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细则。 进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该监理公司的未正常履职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一)项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进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监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总监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