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管控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安全有序实施,为加快推广装配式建筑夯实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管控通知如下:

一、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在新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中落实推广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通知》(佛建〔2019〕126号)等文件要求,对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提出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

二、提升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水平

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单位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施数字化设计,并按照“少规格、多组合、少拼接”原则,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预制构件划分方式,统筹开展预制构件技术体系和连接构造设计,在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中予以明确。鼓励应用《佛山市装配式混凝土高层住宅建筑图集》等标准化图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出具的审查意见必须包含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

三、加强预制构件质量管控

供应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工艺设备、人员配置、试验检测等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参建各方应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预制构件进场验收、驻厂监造等工作。

四、加强施工过程管控

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预制构件测量与精度控制、节点连接、密封防水等质量管控措施以施工过程成品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吊装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保障预制构件安装质量,提升施工效率。对套筒灌浆、浆锚搭接、螺栓连接、钢结构焊接、后浇混凝土连接、建筑接缝与防水等关键环节,应留存影像资料。

施工过程中,涉及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增减、装配率调整等的变更,应按照《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佛建〔2024〕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五、加强竣工验收管理

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技术评价,对技术评价中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予以落实。未取得实施阶段技术评价意见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重要连接节点施工质量、有关验收组织程序等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对确认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项目,还应核实项目在容积率扶持、提前预售、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前期申报和享受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