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城市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外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外埠检测机构)入蒙备案及其检测活动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建质〔2026〕6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法设立且已按照《管理办法》取得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外埠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依据备案业务范围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相关要求 (一)外埠检测机构应当在自治区内选定一个盟市作为入蒙所在地并设置入蒙分支机构后,再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备案。 (二)外埠检测机构可以选择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一个或者多个专项资质(含综合资质)进行备案,备案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其检测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备案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三)入蒙分支机构的主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视频影像资料记录和留存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根据其备案检测专项数量,应当符合并持续满足《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外埠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劳动法相关要求为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三、备案材料 外埠检测机构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备案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材料包括: (一)《外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入蒙分支机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入蒙分支机构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入蒙分支机构技术人员(包含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任职文件、职称证书、钢结构无损检测等级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和其他佐证材料; (五)入蒙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申请备案检测项目、参数所对应的练兵报告、原始记录和检测操作视频等)。 四、备案程序 (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埠检测机构的入蒙备案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二)已备案入蒙分支机构有效期内新增检测专项、新增检测项目(参数、方法)、新增检测场所的,以及主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事项发生变化影响其备案条件符合性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不变,备案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已备案入蒙分支机构需要延长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申请备案。 (三)已备案入蒙分支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或者超出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有效期从事检测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该外埠检测机构的相关备案申请。 五、从业规范与责任 (一)已备案入蒙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检测活动,自动纳入属地检测活动监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监督抽测等,与自治区内检测机构同条件管理。 (二)入蒙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超出备案业务范围、超出备案有效期、动态核查被责令改正并未完成重新备案前,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三)入蒙分支机构应当以外埠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载明的单位名称统一对外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包括签订委托合同和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实施上述行为,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明确入蒙分支机构检测场所地址。 (四)外埠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入蒙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埠检测机构入蒙备案和自治区内已备案入蒙分支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已备案入蒙分支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已备案入蒙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动态核查,定期对其主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视频影像资料记录和留存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开展核查,对基本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重新申请备案,有关责令改正信息应当于责令整改通知单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电子证照、“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已备案入蒙分支机构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对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及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功能),应当督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为入蒙分支机构对应的外埠检测机构。 (四)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埠检测机构实施的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已备案入蒙分支机构有效期内发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或者超出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有效期从事检测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其备案证书。 联 系 人:窦磊、任亚春 联系电话:0471-6945973、0471-6681087 附件:外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蒙备案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