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事业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企业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内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市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内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如下信息: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常驻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主要技术装备清单、内部管理制度;

    (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四)除上述要求外,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供其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承揽业务负责人、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将企业信息推送至各县(市、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企业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明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每季度首月15日前,市内企业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上一季度季度报表,分支机构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上一季度在我市承揽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第八条  企业名称、地址、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或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应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变更信息。

    第九条  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信息报送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其资质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由各县(市、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社保缴纳情况;企业质量管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个案检查: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出借资质、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行为的;

    (三)聘用的注册执业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资格的;

    (四)在信息报送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省住建厅规定责任追究条件的;

    (六)其他需要纳入个案检查的情形。

    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市内企业在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项目人员与报送信息不符、存在“挂证”或未到岗履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不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由当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省住建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建立与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解读,畅通诉求反馈通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