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订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6〕3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站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结合当前工作要求,我厅对2024年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韩  超  马义飞,0951-6128281,5179577。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

全区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一般项目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一般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

(一)幼儿园、托儿所、托育机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服务、医疗服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场所建筑面积300㎡以下(含300㎡)且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除幼儿园、托儿所、托育机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外,建筑面积500㎡以下(含500㎡)且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建筑面积1000㎡以下(含1000平方米)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工业厂房、仓库。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提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条件

(一)属于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申请项目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通过宁夏工程项目审批服务管理系统向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二)办理环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抽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未被抽查到的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在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并及时反馈结果。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后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复查并出具通知书。

四、申请告知承诺提交材料

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拆分项目规避监管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重新申报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并出具通知书。

(三)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政策宣贯和技术指导,提升建设单位(个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本文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原《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试行)》(宁建(消)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编号:(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X备承字第0001号)

我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我单位已知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建设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背面附行政机关告知)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可以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责任与监管

1.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