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六必查、五必罚、四必追”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函》(安委办函〔2026〕82 号)及市领导相关批示要求,结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梳理归集了“五必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案例严格监管执法,重拳“打非治违”,严管“故意放水”,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案例1

某塔吊安装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效仍继续施工作业行政处罚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是起重设备法定配套防护部件,用于限制超载、行程、倾覆、坠落等危险工况,是防范塔吊坍塌、吊笼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关键硬件屏障。执法机关应对未按规定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齐全、灵敏、有效,未落实设备日常检查维保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6日,市住建委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10号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器失效,设备回转限位动作角度超出规范标准±540°,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的前提下仍持续开展吊装施工作业。执法机关现场出具《执法建议书》,要求项目立即停工整改。

    执法机关认定,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失效仍继续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涉案单位作出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要点

    (一)违法事实认定。一是10号塔机回转限位器失效,回转限位动作角度大于±540°,不符合相关规范强制标准;二是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停机整改措施,持续施工作业;三是使用单位未履行起重机械日常检查、维保、安全装置校验法定职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据该规定第三十条实施行政处罚。

    (二)取证固定要点。现场拍摄塔机回转限位装置、回转角度超标影像资料;调取设备日常巡检台账、维保记录,核实未开展限位校验事实;约谈总包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管人员、项目设备管理人员,确认明知限位失效仍继续使用的主观过错,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执法程序闭环要点。现场下达执法建议书,责令立即停止该塔机使用;限期完成回转限位检修调试、复检合格后方可复工,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场内所有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到期复查整改成效。

    三、警示意义

    各类限位、防坠、力矩限制等起重机械安全装置,是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抵御倾覆、坠物、触电事故的核心硬件屏障,是规范强制要求,使用单位必须持续保持齐全灵敏有效的安全装置。回转限位、起重量限位、防坠安全器等装置一旦失效、损坏或人为屏蔽,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从严查处此类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效、设备带病运行的违法行为,具备多重警示价值:一是倒逼企业常态化开展起重机械全面检查、检修调试,确保所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从硬件上消除吊装作业重大风险;二是压实总包、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晰划定法定管理红线,明确安全装置缺失失效、隐患未消除不得开机作业,违规使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纠正简化设备管理、带病施工的错误做法;三是强化行业设备安全普法震慑,以典型案例警示全市各工程项目健全起重机械专项管理机制,配齐设备管理人员,落实每日巡检、定期维保校验制度,杜绝人为短接、拆除安全装置等违规操作。

案例2

某施工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施工现场风险管控核心岗位,建筑施工等高风险单位必须按法规配齐持证专职安全员常态化驻场开展安全管控工作。实践中,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未填写安全日志、危大作业全程无人管控等突出问题,导致现场重大安全风险失去前置管控屏障。执法机关对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驻场安全管控、未留存完整安全管理履职资料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9日,某区住建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工程项目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存在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2026年1月27日前整改完成,专业分包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于2026年1月24日整改完成。于2026年2月6日向专业分包单下达了《立案通知书》。

    执法机关认定,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分包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要点

    (一)违法事实认定。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取证固定要点。询问笔录核心问话(锁定主观过错)询问对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固定关键事实:知晓项目必须配备专职专职安管人员的法律规定;本项目从开工至检查当日,未安排任何专职专职安管人员进场;现场存在高处作业、深基坑等危大工程,无安全人员管控,知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三)执法程序闭环要点。一是现场处置: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3日内配齐持证专职安管人员并驻场履职;二是立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案;三是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四是文书告知: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 

    三、警示意义

    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基础,专职安全员承担现场隐患排查、危大工程旁站监护、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巡查管控等关键职责,是阻断坍塌、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等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分包单位全程未配置专职安管人员驻场,各类高风险作业失去常态化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台账、风险管控措施全部缺位,极易诱发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

    从严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具备多重现实警示价值:一是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刚性处罚倒逼企业补齐现场安全管理力量,及时消除深基坑、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等危大工程无人管控的重大隐患,从源头防范施工安全事故;二是压实企业法定安全责任,破除部分施工单位“重施工进度、轻安全管理” 的侥幸思维,明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属于严重违法,督促总包、分包单位依规设立安全岗位、派驻持证安全员在岗履职,完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三是规范建筑行业安全治理秩序,以典型案例强化行业普法,让所有施工市场主体明晰《安全生产法》法定义务,杜绝无安全员驻场、安全管理空转等违规情形;四是夯实城市公共安全根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事关周边群众、作业人员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安全管理缺位行为,能够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引发的信访、纠纷,提升住建领域监管公信力,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地执行,构建全员在岗、全程管控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体系。

案例3

某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行政处罚案

    动火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内部审批流程,落实专人现场指挥与监护。实践中,安全管理缺位导致无证审批、无人监护等问题屡有发生。执法机关应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动火等高风险作业,未实施现场监护,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9日,市住建委对某房屋市政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防水施工专业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在进行地下室防水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单人手持喷枪进行防水卷材粘铺,现场未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同时核查相关内业资料,确认本次动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分包单位随即暂停现场施工,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于12月21日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执法机关认定,分包单位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现场无专人监护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涉案单位作出罚款陆万元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要点

    (一)精准认定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发现施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后,第一时间核查作业资料,查实作业未审批、现场缺失专人指挥监护等问题,直指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安全管控流于形式等隐患。同步固定人员、现场影像、书面资料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依据充分。

    (二)依法适用法律条款。本案涉及两项违法情形,对照《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作出处罚决定,法条引用精准,处罚裁量合法合规。

    (三)坚持执法与帮扶结合。执法现场同步下达整改文书,督促分包单位立即停工自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分包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做到查处违法、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同步落地,落实闭环管理要求。

    三、警示意义:

    动火作业属于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高风险特殊作业,动火审批、专人监护是阻断火灾隐患的法定前置管控措施,任何简化流程、缺失监护的行为都会直接放大现场安全风险。本案中分包单位未办理动火审批、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全失效,一旦引燃周边防水材料、易燃杂物,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必须严加防范,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从严查处此类违规动火行为,具有多层警示作用。一是倒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全流程管控要求,规范动火审批、现场监护、易燃物清理、消防器材配备等各项防控举措,从源头消除火灾爆炸隐患;二是压实总包、分包双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高风险作业管控不容缺位、流程规范不容简化;三是以典型案例警示全市各施工企业认清违规动火的严重违法性与危害性,健全危险作业内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与警示教育。

案例4

某施工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仍继续施工作业行政处罚案

    重大事故隐患极易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应按照判定标准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实践中,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存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的现象。执法机关应对此类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的行为应依法严格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1日,市住建委对某区房屋市政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一个单位工程存在落地式脚手架与结构距离大于150mm,无水平防护措施,上下贯通。市住建委下达《执法建议书》,要求区住建委依法查处。区住建委立即下达《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施工单位随即停工并开展全面自查,4月24日完成整改。

    执法机关认定,上述安全隐患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判定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涉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涉案单位作出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要点

    (一)依法认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依法认定涉事企业违法行为。施工企业片面追求施工进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心存侥幸,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作业,违反了法定安全生产义务,是本案违法行为认定的关键事实。

    (三)完善部门间监管联动机制。本案中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上下联动、快速响应、协同处置,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为本领域安全监管联动处置提供了实践示范。

    三、警示意义

    安全隐患尤其是经标准明确界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同于悬在施工现场的事故导火索,隐患不消除就组织施工作业,本质是放任伤亡事故发生。本案脚手架存在贯通式无防护重大隐患,企业无视安全风险坚持带病施工,充分反映出企业安全红线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整改闭环机制形同虚设。

    从严查处重大隐患未消除擅自施工行为,对全行业具有警示作用。一是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倒逼所有施工单位树立“隐患就是事故” 的理念,摒弃冒险作业、带病施工的错误行为,常态化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开展全方位自查整改;二是规范项目隐患闭环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严格落实日常巡查、隐患登记、限期整改、复查销号全流程要求,刚性执行隐患不消除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的管理底线;三是强化高处作业专项管控,针对脚手架、临边洞口、电梯井等高频风险点位配齐防护设施,从源头遏制高处坠落等高频事故类型的发生。

案例5

某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政处罚案

    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满足规章制度、安全人员、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现场防护、应急保障等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持续维持上述法定安全保障基础,不得随意降低安全管理标准。执法机关应对无法持续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某区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区住建委受市住建委委托,对涉事责任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在施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专项复核工作,最终复核结果不合格,认定该企业已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执法机关认定,该企业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涉案单位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要点

    (一)违法事实认定。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系统性缺陷,引发致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多项关键指标不达标,长期降低法定安全标准,安全保障能力缺失的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取证固定要点。调取本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笔录、复核检查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回复、现场核查影像、安全台账、人员资质等资料;约谈企业负责人,固定放任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的主观过错,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执法程序闭环要点。依据相关规定启动安全条件复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面告知复核结果、处置依据,保障企业申辩权。

    三、警示意义

    维持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是建筑施工企业存续经营的硬性法律底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开展施工作业的准入基础,一旦安全管理持续缺位、安全保障能力下滑,极易引发伤亡事故。本案中经对涉事单位复核证实,其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充分印证企业存在安全管理制度空转、风险防控形同虚设的问题,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从严处置此类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多层警示作用突出:一是以刚性惩戒倒逼企业配齐安全管理力量、足额落实安全投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从根源遏制坍塌、高处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二是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后住建部门将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降低安全条件必将面临许可证暂扣、市场受限等严厉处罚,破除企业忽视安全、简化管理的错误认知;三是强化工程领域长效安全治理,通过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形成执法震慑,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地执行,减少安全事故引发的人员伤亡与社会矛盾,筑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