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建字〔2026〕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库全周期管理,持续推动项目提质增效,根据《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西省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保障城市更新项目有序高效推进。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2日 江西省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全过程监督指导,提升项目谋划、储备、实施质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分级管理、梯次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库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省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省、市、县三级和谋划、储备、实施三类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构建“省级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格局。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总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设区市级项目库;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县(区)级项目库。 项目按照“谋划入库、储备培育、实施落地”梯次流转,实行常态化动态维护。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搭建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依托省城市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全省项目库建设、业务指导与监督考核;牵头跨部门协调、政银企合作,统筹全省城市更新资源与要素保障。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协调机制,对接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旅、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项目要素保障与政策支持;推动行业类城市更新项目统一入库;开展项目推介、主体引进、联合审查与全过程督导。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征集、初审、推送、跟踪管理;会同同级职能部门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日常监管;分类推送行业项目,落实项目申报、审核、进度管控等全周期工作;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吸引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 第六条 依托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库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项目信息录入、智能推送、动态监管、数据统计等功能,推动各级部门、实施主体、金融机构、专业机构等依托平台开展业务协作,提升项目谋划、储备、实施质效。 第二章 城市更新谋划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已纳入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片区策划方案的项目,应当纳入谋划项目库;未列入更新专项规划或片区策划方案内的项目,应符合区域城市更新重点任务及实际更新需求。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城市更新谋划项目入库: (一)项目生成。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或片区策划方案,梳理形成拟入库项目。 (二)规划预审。将项目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预审,取得预审意见。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依法依规开展详细规划评估、优化。 (三)登记入库。通过规划预审或详细规划评估、优化的项目,完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后,通过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谋划依据、规划预审意见等资料,正式纳入谋划项目库。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谋划项目库动态管理: (一)梯次转化。前期工作成熟、要素基本落实的谋划项目,经深度论证后,按程序转入储备项目库。 (二)动态更新。因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调整的,及时对谋划项目库进行增补、修正、清理。 第三章 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谋划项目库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纳入储备项目库: (一)已明确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更新目标明确、建设内容清晰,政府投资项目已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完成核准(备案)、资金申请报告已按程序审批。 其中,政府资本金注入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入库条件执行。 (二)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的项目,单主体项目更新方案明确;多个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项目,更新内容及资金分配方案已按法定程序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申请,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储备项目入库: (一)申请。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通过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提交入库申请和全套资料。 (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审查。 (三)确认。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并通过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告知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等部门,为储备项目提供政策咨询、流程指导、方案优化等服务,定期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会商解决项目堵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重要依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论证、公共意见征集、业务培训、实地帮扶等服务,协助管理项目实施,搭建协商议事平台,加快项目实施落地。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库内的项目优先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争取专项扶持资金。 (二)优先适用各类已出台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混合开发利用、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土地供应和地价计收、建筑功能转换、产权登记、维修资金使用、税费减免、审批标准适用、专项贷款及各类投资融资支持政策。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储备项目库内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审查,且已依法依规办理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申请纳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施主体申请,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实施项目入库: (一)申请。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提交实施项目入库申请。 (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查。 (三)确认。审查通过后纳入实施项目库,并通过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告知申报主体。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须每季度末通过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更新项目建设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进度滞后项目进行督促,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间节点推进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在项目库内完成信息变更、重新审查或阶段调整: (一)谋划项目因法律法规、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及片区策划方案调整,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储备项目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更新目标、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实施项目建筑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工程方案、建设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调出对应项目库: (一)谋划项目入库满5年未转入储备项目库的。 (二)储备项目入库满3年未转入实施项目库的。 (三)实施项目入库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履约协议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已获得财政性资金、城市更新政策性融资,或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擅自退出项目库。项目主动退出的,自调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处于储备、实施阶段的城市更新项目,直接纳入对应层级、类型的项目库管理,无需重复履行谋划储备入库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附件 项目入库管理流程图


